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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沪人社就发〔2013〕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行动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 沪人社就发〔2015〕44号规定,规定与沪人社就发〔2015〕44号不一致的,按沪人社就发〔2015〕44号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等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人社法〔2017〕453号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

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 沪人社规〔2018〕37号规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 沪府发〔2009〕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贯彻落实“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12-2014年)”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工作力度,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小额贷款担保、利息补贴以及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15万元及以下开业贷款担保的,可免于提供个人担保。贷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10%的有效个人担保;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有效个人担保。

(二)本市小微企业法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最高担保贷款金额调整为200万元。贷款金额在15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免于个人担保;贷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10%的有效个人担保;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有效个人担保;50万元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30%的有效个人担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40%的有效担保。

(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或持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劳动者,在本市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并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的,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四)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的最高金额调整为15万元。

(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或持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年龄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