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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企业股改、上市(挂牌)新政二十条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企业股改、上市(挂牌)新政二十条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政发〔2017〕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30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企业股改、上市(挂牌)新政二十条》已经八届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企业股改、上市(挂牌)新政二十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的通知》 ( 浙政发〔2017〕40号)精神,加快企业股改、上市(挂牌),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动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并购重组实现资源优化整合,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发展,特制定如下二十条政策:
一、优化企业股改、上市(挂牌)服务
(一)各地政府(管委会)要定期梳理拟股改企业,安排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业务人员与拟股改企业开展“一对一”联系对接。企业因股改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各级相关部门要主动对接,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经各地政府(管委会)或市级部门推荐认定,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市拟上市(挂牌)企业后备库。各地要建立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对入库企业实行“一对一”帮扶。拟上市(挂牌)企业后备库名单每半年更新一次,常态化保持300家以上。
(三)各地各部门尤其是窗口单位要强化主动服务,对企业股改、上市(挂牌)办理相关手续和证明,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速度。
(四)定期通报拟股改、拟上市(挂牌)企业情况,相关部门要予以重点支持和服务。对拟股改、拟上市(挂牌)企业实行有底线的容错免责。对具体经办人在依法依规推进企业股改、上市(挂牌)过程中出现失误或错误,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降低企业股改成本
(五)对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产生的相应支出费用,根据企业综合贡献程度给予奖补。
(六)对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产生的相应支出费用,根据企业综合贡献程度给予奖补。
(七)支持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实施技术入股和股权激励,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和技术入股部分,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八)对实施一般规范性股改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照中介合同费用及企业付款凭证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完成股改并拟上市或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九)对实施股改企业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战略投资,并将资金投入嘉兴市内的,给予实际到位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对符合条件的实施股改企业,三年内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信用担保额度。
(十一)对已股改企业引进人才符合《嘉兴市人才分层分类目录(试行)》条件的,按照《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最优人才生态、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意见》(嘉委发〔2017〕4号)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对完成股改后销售收入超20亿元、50亿元企业引进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负责资本运作的企业高管,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三、建立企业股改激励约束机制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