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衢政发〔2016〕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7月31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市工业大会精神,全力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攻坚战,全面落实国家、省、市现有涉企、惠企政策举措,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 (
浙政办发〔2016〕39号
)精神,结合衢州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落实“营改增”试点扩围和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扩围,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对符合增值税优惠目录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动漫企业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生物制品等产品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落实部分新能源电池、涂料产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取消纳税信用B级(含)以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地税局〕)
(二)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对规定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地税局〕)
(三)落实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及以下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以上政策均执行到2017年12月31日止。从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地税局〕)
(四)取消、免(停)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属于国家明文规定且有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执行。取消或免(停)征征地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林权勘测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办理房产转让手续的,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对税务部门给予免交契税等税费优惠的房产转让项目,同时免交房产转让手续费。对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从2016年3月起,将全市生产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测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按标准降低30%,执行时间暂定1年;对餐饮住宿业电梯、安全阀的检验检测费降低20%收取;对新开办的小微企业2年内委托检测费用减半收取,首次送检和大学生创业的企业免收当年委托检测费用。对水土保持补偿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药品检验费、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住宿餐饮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人防办、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
(五)取消、免(停)征、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简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结算程序。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浙商回归项目(承诺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即征即退预缴款”。从2016年4月1日起,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70%征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住建局)
(六)清理降低涉企收费。全面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并对外公开,凡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地税局〕、各涉企收费部门)
(七)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行为,严禁以各种非法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资源强制向企业收取费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地税局〕)
(八)加大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力度。对在并购重组中涉及的房产过户,免收房产交易手续费;对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征收增值税;对2个或2个以上企业合并为1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原合并各方投资主体存续的,免征契税;对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的,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兼并重组中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经信委)
二、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九)降低企业社保支出。精简归并“五险一金”。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实行临时性下调,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费率由1.5%降为1%。继续贯彻执行工伤、生育保险费率下降政策。2015年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12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方向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确定2016年下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单位缴费部分1个月的额度。允许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已经缴存住房公积金但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审核批准后,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公积金中心)
(十)降低企业特殊用工支出。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的人员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52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减免1000元当年应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对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3年内予以定额每人每年6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按照一定额度落实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暂不作上调,维持2015年标准不变。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每户每年9600元,减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委)
(十一)加大企业稳岗补贴力度。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1年以上支付能力的统筹区,可按规定开展企业稳岗补贴。凡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裁员率低于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申请企业稳岗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企业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地税局〕)
(十二)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降低建设领域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比例。对自缴纳工资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已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予以返还。(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住建局)
(十三)全面推进“机器换人”技术改造。对“机器换人”示范项目补助比例给予上浮,鼓励企业通过自动化(智能化)设备改造提升劳动生产率。(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地税局〕)
三、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
(十四)落实电价调整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降低4.47分/千瓦时。从2016年6月1日起,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再降低1分/千瓦时。进一步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将范围扩大至2015年度用电量在1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商企业,以及执行大工业电价的工商企业。2016—2017年,燃煤(油)锅炉电能替代改造完成后用电价格,按大工业用电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执行,免收基本电费。对按规定期限全厂关停地方自备热电机组的企业,在关停后3年内,按其关停前3年机组的平均发电量享受用电电价优惠,标准为现行目录电价降低0.2元/千瓦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国网衢州供电公司)
(十五)降低企业用气价格。自2016年4月20日起,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由3.68元/立方米下调为3.30元/立方米,并鼓励城市燃气企业在最高限价范围内,根据用户用气结构和月用气量等,合理确定分类分档最高销售价格;煤改气用户气价优惠范围扩大到所有煤改气用户,气价控制在省级门站价格加价0.6元/立方米以内。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生活用气,可选择执行居民气价,按居民第一档气价的1.1倍(即3.29元/立方米)执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十六)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建立以“亩产税收”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减免政策,加大对亩产税收贡献大,符合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的扶持力度。
鼓励工业用地采取弹性出让和先租后让的方式供应,首期出让或出租年限控制在5年以内,再根据企业生产运营情况延续至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期限;探索土地“1.5级开发”的新用地模式。下调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金缴纳期限。统一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为土地出让起始价的10%,工业用地土地出让价款缴清时间为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统一由各级政府或开发园区收取,缴纳标准降为5000元/亩。在按出让合同投资协议完成工业用地开发后,确保每宗土地有单独通道,整体建筑物不被分割的前提下,企业完全履行协议,经相关部门许可后,允许申请调整不动产单元。(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地税局〕)
(十七)降低用能权交易成本。年度用能1000吨标煤以上的存量企业,按前3年较高年份实际用能量,由企业向节能主管部门申请申购,可免费取得用能权。新增项目按能耗水平实施用能权差别化有偿使用办法。(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十八)加大排污权交易政策支持力度。加大排污权抵押融资信贷支持力度,保障排污权回购,鼓励企业挂牌出让,活跃二级交易市场。对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暂缓或分期进行排污权初始登记缴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十九)清理规范物流收费。清理规范物流园区、口岸、公铁水运等环节和领域及进出口环节、海关监管区服务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衢州海关、市检验检疫局)
四、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二十)完善企业还贷周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