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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使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使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6〕20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4-28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2011)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使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桂国税函〔2005〕876号)下发后,各地能按区局提出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但在税收清理检查中仍发现一些骗税案件,应引起各级国税机关的高度重视。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管理,预防和遏制骗税案件的继续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使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属于区内海关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信息(第五联),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在每月月底前下发给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申报抵扣的属区内海关开具的纸质海关完税凭证(第一联)与第五联电子信息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后予以抵扣进项税额,比对不符的暂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待核查后进行处理。

二、属于区外海关开出的海关完税凭证,企业在申报纳税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时,必须同时附报下列资料的复印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