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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浙江制造品牌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浙江制造”品牌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绍政办发〔2015〕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8〕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激发企业创建“浙江制造”品牌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浙江制造”品牌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技术支持。推动“浙江制造”品牌企业技术进步,提升装备制造水平。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创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对通过认证的“浙江制造”产品,在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省装备制造业首台(套)产品评价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立项;申报省现代装备制造业协同创新、协同制造试点示范方案和省百企装备优化提升试点示范方案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申报。助力我市“浙江制造”企业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重点支持关键技术研发与攻关。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创建高新技术企业(专利示范企业)、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发(技术)中心,加强对“浙江制造”企业专利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二、支持标准制订。加大标准化资金对“浙江制造”标准制(修)订工作和“浙江制造”品牌企业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支持力度,对承担组建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委员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牵头制订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发布“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企业,按制(修)订国家标准给予奖励。大力支持“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培养国际标准化人才,争取国际和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制订工作组)。“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建立省级标技委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质监局)

  三、支持品牌培育。加大对“浙江制造”品牌培育的支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浙江制造”品牌企业纳入“三名”培育工程试点。着力推进“浙江制造”出口品牌建设,积极引导“浙江制造”企业通过自主品牌的创建和应用,扩大市场影响力,提高“浙江制造”产品在出口产品中的比重,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浙江制造”品牌企业纳入省出口名牌体系。“浙江制造”产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奖励100万元。“浙江制造”产品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的,奖励30万元。“浙江制造”产品被认定为市著名商标的,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

  四、加强政策支持。促进“浙江制造”产品在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应用,在政府采购、政府性投资及补助、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中实施优先采购。对通过认证的“浙江制造”产品,按不低于“浙江名牌”产品的标准给予奖励。优先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