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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瞪羚企业”培育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瞪羚企业”培育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失效】
台政办发〔2017〕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1月17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瞪羚企业”培育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瞪羚企业”培育计划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制造之都”建设,培育发展一批科技实力突出、创新能力强劲、发展潜力巨大的高成长型企业,助推我市早日跻身全省经济总量第二方阵,市政府决定实施“瞪羚企业”培育计划,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市五届一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制造之都”建设,强化创新驱动、开放发展意识,以实施“科技新长征”和“128”股改上市三年行动计划为重要抓手,着力培育一批具有高成长裂变发展潜力的“瞪羚企业”。
二、培育对象
在兼顾区域和行业分布的前提下,在全市筛选100家左右具有高成长裂变发展潜力的企业,建立“瞪羚企业”培育库。具体条件如下:
(一)在本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已股改企业中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对我市五大千亿级主导产业和五大百亿级倍增新兴产业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
(三)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幅30%以上、利税平均增幅25%以上。
(四)企业信用良好且近两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质量、环保事故发生。
培育企业经所在县(市、区)政府推荐,由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每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增补,对成长指标下滑较快的企业予以调整。
三、培育目标
力争到“十三五”末,列入培育库的“瞪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年平均增幅达到35%以上,利税年平均增幅达到30%以上,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超4亿元企业50家、超1亿元企业80家,新增上市上柜企业50家,形成一批新兴产业的领跑者、转型升级的示范者和大企业大集团的后备军。
四、扶持政策
对于列入培育库的 “瞪羚企业”,享受以下十条扶持政策:
(一)强化土地资源保障,对于确有土地需求的“瞪羚企业”优先给予土地保证;土地指标由市级统一协调,市、县国土部门重点倾斜;符合省、市产业导向且用地集约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瞪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