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全文废止】
金政发〔2012〕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金政办发〔2019〕27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努力满足全社会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提高我市社会养老服务水平的客观要求。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 (
浙政发〔2011〕101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百姓富裕、浙中崛起”总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统筹规划基本原则,全面构建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确保老年人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主要目标
以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建设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到2015年,全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养老服务设施合理布局基本形成;基本建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机构养老服务模式,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养老服务床位数达到3张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占比达到50%以上;市、县(市、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三级组织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培育孵化一批业务规范、实力雄厚、社会认可度高的养老家政服务机构;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产业发展,促进社会养老服务职业化、专业化、市场化。
二、工作重点
(一)积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1.完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对市区新建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给予适当补助。对城乡社区已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进行设施改造、功能提升,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或小型养老服务机构。到2015年,城市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2.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金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采取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以奖代补、提供服务场所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家庭服务企业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重点培育孵化一批业务规范、实力雄厚、社会认可度高的养老家政服务机构,引导其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
3.健全居家养老服务方式。充分发挥96345便民服务中心功能,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有条件的,要为高龄老人、低收入失能老人免费配置“一键通”等电子呼叫设备。
(二)加快发展以护理型为主的养老机构
1.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分类管理。重点支持发展具有医护功能,以接收失能、失智老人为主,提供长期照护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力争到2012年底,全市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30%,完成省下达指标的75%。适度扶持发展以接收半自理老人、自理老人为主,提供适当照护,集中居住式的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和以接收自理老人为主,采取家庭式居住方式,设有配套护理和照料场所的居养型养老服务机构。
2.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支持现有社会福利机构和乡(镇、街道)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尚未建有敬老院(五保供养服务中心)的乡(镇、街道)原则上都要建设1所以上以护理为主的养老服务机构,其中连片建设的要实现服务全覆盖。积极推进敬老院(五保供养服务中心)向社会开放,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同时,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3.积极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积极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创办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就近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和居家养老服务。
4.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康复服务能力建设。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应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规模较大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须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规模较小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促进养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内独立设置的卫生所(医务室),可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符合规定的纳入当地医保定点机构。卫生、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将其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纳入统一管理。
(三)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1.加快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支持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设立家政服务专业。在养老服务业中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鼓励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在市级层面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基地。大力倡导义工服务,积极推广“银龄互助”行动,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加入养老服务行列。切实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水平,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和职业资格评定制度,各级民政、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开展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考评工作,对辖区内从事养老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实行资格认定。
2.积极培育养老服务市场。鼓励实行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模式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连锁运营模式。实行居家养老服务招标制度,引导具备资质的各类社会机构进入养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通过资金、信息引导和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在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之间形成贯通机制,确保老年人自主选择养老服务方式和服务场所,满足不同养老服务需求,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养老服务市场化社会环境。
(四)加强养老服务运行管理
1.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扩大到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以及高龄老人等。
2. 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制订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办法。以县(市、区)为单位,对辖区内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综合评估,并建立数据库,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全面建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入住评估制度和养老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及监督检查制度,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
3. 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制度。营利性养老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登记为事业法人单位,其中集体办的乡(镇、街道)农村敬老院(五保供养中心)符合资质条件的,进行事业法人登记;对城市社区和新农村建设形成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可实行集团化管理模式,办理法人登记,也可通过社区服务组织备案进行登记管理。严格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审批和年检年审制度,新建机构申领《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应依法提交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及其他必备材料。
4. 健全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坚持政府支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的原则,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均应参保。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参保费用,各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5. 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各级民政、卫生、工商要切实履职,依法加强安全检查、教育,及时督促、整改、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检查指导,发现火灾隐患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时督促、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全面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政策性保险,防范和减少入住老人的人身安全风险。
6. 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重点研究制订机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等相关标准。开展机构标准化和服务标准化建设,开展养老机构资质评估认证和等级评定;引入ISO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按照养老服务内容不同确定不同的服务标准。建设养老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通过标准引导、等级评定和信息化管理等,提高养老服务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五)强化养老服务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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