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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全文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全文废止】

舟政发〔2017〕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5〕4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 浙政发〔2015〕32号)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在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分结合、抱团增信,管理科学、运营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其他融资担保机构为辅,旨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着力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环境,为全市经济转型升级注入动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策性定位。采用政府委托制,坚持市场化运作,不以盈利为目的,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坚持可持续发展。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是一项长期性工作,需要公共财政提供必要且稳定的支持,以确保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依法合规经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依法依规经营,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

三、主要内容

(一)组建市、县(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在已有的舟山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基础上,组建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市财政出资的1.5亿元注册资本金不变。服务区域以市本级为主,履行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职责,助推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按《公司法》组建董事会、监事会,并按市场化原则选聘经营团队,按业务运作设置内部机构,编制随业务拓展情况逐步增加。

鼓励各县(区)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定海区和普陀区根据自身情况参照市本级方案组建,岱山县和嵊泗县各独立组建1家。

(二)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扶持力度。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服务对象以小微企业和“三农”为主,具体信贷投向要符合舟山市产业政策导向,单户担保贷款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小微企业扶持对象要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并达到贷款银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信用记录等合规评估要求。“三农”扶持对象要根据省有关部门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另行制定“三农”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产品。

(三)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要坚持政策性定位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积极引入市场化机制,由市场化专业团队负责具体经营管理,并通过相关制度设计切实防控风险。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不断完善业务标准和操作流程,强化风险管理,提升规范化水平、业务拓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并及时向合作银行充分披露经营管理等信息,及时履行代偿义务。

(四)切实深化银担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政策导向,主动参与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大与政策性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