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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5〕1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25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丽政发〔2014〕81号)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请遵照执行。

一、《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丽政发〔2014〕81号)第三部分第(一)项第3点修改为:“3.盘活存量用地。原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评估确认后,补缴土地出让金。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养老服务的,可保留原土地用途暂不变更,并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按评估结果补缴出让金。”

二、删除《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 丽政发〔2014〕80号第(二十一)项。

三、《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 丽政发〔2014〕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