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暂停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政办发〔2016〕1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等五个文件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对《舟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予以暂停执行,对《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两个文件予以废止。
一、决定修改个别条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12〕72号)第十二条第(四)项“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需要调阅、查询、复制有关材料的,公安、工商、住建、国土资源、海事、边防、医疗卫生、档案等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指派通知书、介绍信,配合提供有关材料,并免收一切费用”,修改为“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需要调阅、查询、复制有关材料的,公安、工商、住建、国土资源、海事、边防、医疗卫生、档案等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指派通知书、介绍信,配合提供有关材料,并免收相关费用”。
(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13〕43号)删去第二十四条“对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办件,直接下达《督办通知单》,按领导批示要求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又无特殊原因的,报请市委、市政府追究相关责任”。
(三)《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14〕78号)第三部分(二)中“金融机构应向符合信贷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按照商业原则直接发放贷款”,修改为“金融机构可以向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信贷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按照商业原则直接发放贷款”。
(四)《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渔农办等单位关于舟山市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舟政办发〔2012〕17号)中第二部分“各县(区)要设立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专项担保资金”修改为“各县(区)要设立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第七部分(一)“对合作银行的鼓励措施。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本类业务。每年要将本类贷款年初余额10%的财政资金(政府年初存有年度担保专项资金的也包括在内)作为当年新增存款存入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支持”,修改为“对合作银行的鼓励措施。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本类业务,包括确保风险补偿资金足额和政府性存贷业务上的支持等”。
(五)《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优质耕作层保护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