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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嘉政发〔2019〕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6〕8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7〕4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党的领导
(一)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
(二)加强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民办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二、创新体制机制
(三)健全分类管理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现有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前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下同),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按照《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8〕26号))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现有民办学校在2022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工作。
(四)建立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事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办学后,对依法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出资人可按出资比例获得不高于其实际出资额和合理奖励的部分,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民办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五)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融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民办教育。支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教育、老年教育等。
(六)优化统筹扶持机制。建立完善政府面向民办教育购买公共服务的机制,对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学校,符合补助条件的,按同类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生均补助。市本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原有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到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补助比例达到20%,高中段教育补助比例达到15%,各县(市)补助比例自行确定。对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和高中段教育的民办学校,以其招收计划内且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学生数为准,按同类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经费优先用于教师业务培训和缴纳养老保险等支出。此外,市财政每年另行安排500万元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奖补力度。
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民办学校享受与相应的公办学校同等的国家免学费和助学奖学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作为免税收入;营利性民办学校增值税等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需要变更出让方式的,经评估确定后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部分土地用途,当地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社会力量投资教育建设项目,利用闲置的厂房、学校、商业设施等存量土地和用房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办学的,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变更手续。持续经营满五年后,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鼓励采用租赁方式供应教育设施用地,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新建、扩建校舍项目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待项目竣工后,根据竣工决算报告,连续五年,每年按新建、扩建项目社会力量一次性基本建设投入资金的5%给予财政补助,专项用于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
三、推进队伍建设
(七)探索合理流动机制。对符合区域规划、弥补教育资源短缺、促进区域均衡发展的薄弱民办学校,可通过挂职、支教等形式,派遣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予以支持,委派数量不得超过该民办学校教师总数的20%,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学校累计任职、任教时间不超过6年,对超过派遣比例或任教年限的于2022年底前规范到位。对公办学校在编教师解除聘用关系后流动到民办学校的,按民办学校教师办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等手续。对原事业编制的教师应聘到民办学校工作合同期满后,本人愿意重新回到原区域内的公办学校工作的,在流入单位编制空缺的情况下,经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可通过考核的方式聘用。公办学校公开招聘教师时,对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要一视同仁。民办学校教师不得到社会培训机构兼职任教。
(八)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民办学校教师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学校应缴纳的部分按规定的本单位教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教师应缴纳的部分按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对纳入特聘教师专项事业编制、具有事业人员身份的民办学校教师,民办学校中达到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3〕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