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绿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全文废止】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绿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全文废止】
衢政发〔2017〕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绿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部分条款修改意见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8〕50号规定,一、关于“‘衢时代’特别奖评选活动”
  文中第一部分第(三)点“开展‘衢时代’特别奖评选活动”修改为“开展衢州市市长特别奖评选活动”。
  二、关于“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取消文中第四部分第(十八)点“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条款,不予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7月31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政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举措,推进绿色金融改革,有效实现工业和科技专项资金的整合、资金和基金的并轨、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的联动、市本级和县(市、区)的统筹,大力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加快绿色发展,全面构建衢时代创新驱动生态体系,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培育“龙头”和“标杆”企业。坚持扶优扶强,精准施策,引导和鼓励优势产业加快发展,支持一批龙头和标杆企业提高竞争能力,增强发展支撑力。
  (一)培育龙头企业。在全市年产值5亿元以上(含),或年产值3亿元以上且纳税排名全市前50名,或注册地在衢州的上市挂牌公司中,确定50家重点工业企业作为培育对象。具体政策支持如下:
  1.对实施的工业投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给予10%的补助。
  2.对实施的工厂物联网、智能制造等两化融合项目,按投资额给予30%的补助。
  3.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且比上年增长5%以上的,按研发投入的6%给予补助。
  上述补助总额不超过地方贡献超基数的增量部分。
  4.鼓励并购重组全市范围内落后产能企业,按不超过兼并重组额的5%给予补助。
  5.对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市绿色产业基金给予优先参股支持。
  (二)培育标杆企业。在全市年产值1—5亿元且纳税额排名全市前100名,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且核心专利技术在国内外居于领先地位,以及已在新三板挂牌的、注册地在衢州的工业企业中综合评审确定50家重点培育对象,试行期内给予同龙头企业相同比例的支持。上述补助总额不超过地方贡献超基数的增量部分。
  (三)开展衢州市市长特别奖评选活动。表彰一批对衢州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企业(人物),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二、鼓励扩大有效投资。坚持分类引导,转变传统扶持方式,加大对重点领域的竞争性分配力度。
  (四)竞争分配财政专项资金。加大重大产业类项目、研发投入支持,每年安排4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市本级重大制造业投资、重大研发投入、重大技改和工厂物联网、智能制造等两化深度融合项目,每年从上述项目中择优确定不超过40个项目予以重点扶持。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市本级工业企业开展机器换人、工艺优化、产品升级等改造提升,每年确定不超过20个项目按设备和技术投入额予以支持。对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综合经济效益排序列入A类企业的项目、“机器换人”示范项目、省市重点计划内项目优先予以列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双百登高”,每年安排1200万元资金,从全市工业、农业、社会发展领域遴选50个左右项目实施科技攻关。
  三、推进创新生态体系建设。支持全域创新,围绕科技、人才、资本等创新要素的培育引进,突出创新链、生态圈,着力打造衢时代创新生态体系。
  (五)支持创新载体建设。支持“科研飞地”、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等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支持市级以上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支持花园258加快高端要素集聚,对特别重大创新平台引进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六)支持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创新主体使用创新券,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对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且比上年增长5%以上的,按研发投入额的3%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和市级以上高新技术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应用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对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个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选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且产业带动明显的企业按省奖励标准再给予1:0.5配套奖励。
  (七)鼓励科技成果引进和转化。鼓励产学研多渠道合作,支持创新主体参加科技进步奖评选、科技创新对接和展会;支持科技大市场建设和高校院所在衢州设立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对绩效优秀的科技中介机构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奖励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同等额度奖励;支持农业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和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保障科技特派员制度落实;对自主选育并获得国家、省农作物新品种审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八)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对入选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运用、服务、保护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工作;支持知识产权宣传试点示范。鼓励专利申请和成果转化应用,对获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不超过4万元的奖励;采用竞争性方式对专利成果在衢州市范围内实施转化的给予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省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九)鼓励“两化”深度融合。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两化深度融合试点示范区域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或信息化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物联网建设、购买云服务等信息技术应用,达到标准的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进行补助。加强对两化融合试点示范推广,对推进两化融合、机器换人等优秀机构给予奖励。
  (十)支持军民产业融合发展。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承接军转民技术的企业,按照实际技术转让费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支持本地有意向民参军企业与军工集团、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配套单位的对接。
  (十一)支持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引导全市中小微企业专业化、精品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加大行业“隐形冠军”培育支持力度,对新被评为省“隐形冠军”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被评为省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创业成长之星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建立全市“专精特新”培育企业运行监测库,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监测库运维和向库内培育企业发放服务券。建设衢州“好项目、好产品”展示中心,支持举办市级以上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并对优胜者给予奖励。对新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二)支持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小型标准的微型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达到中型标准的(简称“小升规”)工业企业,再给予12万元的奖励。
  (十三)支持工业设计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省级重点企业设计院和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工业设计基地给予奖励;对企业购买设计成果(产品)转化项目达到标准的,每个给予实际购买额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新办工业设计企业租用房屋、设备、软件投资等达到补助标准的,按比例给予补助。
  (十四)鼓励园区做特做强。支持各类特色园建设,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基地)、特色产业园区(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入园发展,对租赁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小微企业园内标准厂房的中小微企业,5年内可给予企业租费“三免两减半”的补助;加大“产城融合、孵化接产”支持力度,支持园区建设标准厂房、邻里中心等生产服务配套设施。
  四、创新金融扶持方式。推进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坚持“创新驱动、资本撬动”两轮齐动,统筹整合政府资金和引导放大市场社会资本,放大杠杆效应,鼓励产融结合。
  (十五)支持企业股权融资。支持构建“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的创业全程孵化链条。基金重点投资在花园258、小微企业园、海创园等市本级创业园区内的创业项目、市级孵化器内的孵化项目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初创企业获得专业投资机构(非控股母公司)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个人股东给予奖励;股权转让所得3年内再投资衢州鼓励类产业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奖励。
  (十六)支持创业类、成长类企业发展。由市绿色产业基金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和让利性股权投资基金。每年在市本级择优选择一批创新能力强、技术先进程度高、商业模式新颖的创业类企业和在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税收总额平均增长率达到一定标准的成长型企业,根据评审结果,分别给予每家企业一定金额的天使投资基金扶持;每年在市本级选择一批工业技改、机器换人、工厂物联网、工业节能、科技研发等项目,分别给予每家一定金额的让利性股权投资基金扶持,上述基金扶持约定股息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85%。
  (十七)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对引进私募投资的企业(不包括政府参股的产业基金),每单给予所募资金1%,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发行非上市公司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集合债、集合票据的中小企业,每单给予所募资金1%,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上市公司以及大型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定向增发、配股及中期票据的,给予企业管理层所募资金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另行增加奖励10万元。
  (十八)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对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所交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予以返还,其中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的62.5%奖励给个人;对承受清算企业资产或收购另一企业闲置资产的企业,给予承受方在原企业出让过程中的土地增值部分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60%的奖励;并购重组过程中审计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全额奖励给出让方企业;企业以出让股权方式参与并购重组,企业转让股权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全额奖励给出让方企业。对并购重组成功的企业,自并购重组年度起,并购重组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超出上年以上的部分,按所并购资产占企业期末资产的份额折算,连续3年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