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9〕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中共衢州市委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面质量提升行动深入推进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衢委发〔2018〕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衢州市最高质量奖项。“质量奖”授奖对象是: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者组织;在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管理方法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包括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一线员工)。
第三条 “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授奖企业(组织)每次不超过3个,授奖个人每次不超过2个。申请企业(组织)或个人均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质量奖”由企业(组织)和个人自愿申请,鼓励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生命健康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品字标”品牌和浙江出口名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有效推广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个人积极申报。
第五条 “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和《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严格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成立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
市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组成,可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质量专家参加。市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兼任。
市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评审办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第七条 市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及《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批准的拟授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八条 市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三)建立评审员和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招聘、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
(四)负责向市评委会报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候选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提请市评委会审议。
(五)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六)承办市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质量奖”评审组负责依据评审标准进行的评审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一般应由5名以上评审员组成,由市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库选取,也可邀请其他地级市以上政府质量奖评审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市评审办按一定程序考核聘用评审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
1.在衢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成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6.工业企业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应达到全市前列;“服务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市内同行业位居前列;农业生产企业的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达到优秀;建筑业企业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成效显著,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和推进装配式在市内同行业位居前列。
7.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欠薪”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个人。
1.在本市从事质量或与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2.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在所在组织或行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对提高组织或行业的质量水平和经营管理绩效作出突出贡献;对形成组织的质量文化作出重大贡献,或在本职岗位质量管理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给组织或社会带来卓越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管理实践或在本职岗位创新运用质量管理工具,研究成果已在相关领域应用并取得较好的效果;实践成果可推广应用。
4.恪守职业道德,个人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从事管理实践的所在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二条 申报、推荐的程序:
(一)发布通知通告。由市评审办向各县(市、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和市级有关单位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政府网站或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开发布。
(二)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由县(市、区)评审办征求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由县(市、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评审办。市本级企业(组织)和个人按《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基本条件符合性审核意见表》内容征求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后,经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或市级行业主要管理部门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组织)已获得县(市、区)政府质量奖的,应当优先推荐,鼓励已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组织)积极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