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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郴州市冶炼行业税收管理的意见【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郴州市冶炼行业税收管理的意见【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6〕1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湘国税发[2008]12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3-07

郴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2月16日至2月20日,省局对郴州市冶炼行业税收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就加强郴州市冶炼行业税收管理提出了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执行税收政策
国税机关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税观念,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准确掌握税收政策界限,不得擅自开政策口子,擅自减免税收。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开具收购发票的范围,只限于收购城乡居民个人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收购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其他经营者个人以及非废旧物资,应按规定向销货方索取合法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无法取得发票的,由销货方向当地国税机关窗口申请代开发票。
(二)民政福利企业向废渣、冶炼中间产品供应商或小规模中间产品冶炼户收购废渣或冶炼中间产品,应当向供货方取得合法发票。不能取得合法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窗口申请代开发票。但向税务机关窗口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条件。
(三)对按规定设立的福利企业,凡符合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但对残疾人员在多个企业兼职的不得计算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的比例。
(四)对福利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实行函调管理,经函调证明购货方未经加工而直接出口的,以及福利企业外购货物不经过生产加工而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加强税源管理,强化日常监控
(一)国税机关应当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加强部门配合,认真开展整顿和规范冶炼行业税收秩序的专项行动。重点是清查税收漏征漏管户,检查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打击各种税收违法行为。对有固定经营行为的小规模冶炼户,要及时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范围;对无固定经营行为的小规模冶炼户,有条件的,可实行委托代征的办法。对发生代开虚开发票、骗取税收优惠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查处。
(二)加强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凡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都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建立健全帐簿,规范财务核算;凡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加强关联企业的日常税收管理。对定向型回收企业及其关联的冶炼企业、福利企业及其关联的冶炼企业,进一步落实人、财、物分开管理措施。对福利企业向其关联的冶炼企业销售货物的,应当加强货物销售价格、关联冶炼企业是否进行加工生产等情况的监控核实工作,防止福利企业通过其关联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获取退税,人为地规避福利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能退税的规定,防止相关联的冶炼企业或深加工企业通过转移定价将税款转移到福利企业享受退税,减轻冶炼企业或深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