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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台政办发〔2016〕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1月17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小微企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扩大就业、实现富民之道的根本举措,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的有效途径。扶持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对全面打造台州经济增长“新引擎”,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4〕52号)等精神,全面激发创业活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为目标,把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作为经济转型升级“组合拳”的重要一招,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健全普惠性政策措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主体,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完善服务模式,全面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二、主要目标
力争用3年时间,构建起有利于小微企业成长、升级的有效工作机制和平台,有效破解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和难题,显著优化小微企业整体发展环境。全市小微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力与核心竞争力持续增强,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品牌意识和品牌创建能力明显提高,发展质量效益全面提升。
三、主要举措
(一)全面放宽市场准入。
1. 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全面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现“一表申请、一窗受理、协同审批、一照一码”,一次性办结企业设立的相关证照和手续。继续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
2. 推行网上全程电子化登记。对各类商事主体名称核准、设立、变更、备案登记等商事登记业务采取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商事登记部门实行网上受理、审查、保存电子档案的全流程电子化登记模式,缩短办理时限,提高行政效率。
(二)大力拓宽融资渠道。
3. 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扶持。鼓励引导商业银行大力发展社区银行、小微专营支行和科技支行等各类特色支行,建立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计划,改进小微企业的信贷管理及审批机制,提供专营化、差异化、个性化、特色化服务,确保每年小微企业贷款继续保持较快增长。符合条件的初次创业者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至50万元。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人数×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符合失业登记条件且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50%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合作金融机构按省政府规定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按当年有效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
4. 创新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促进传统微贷技术和现代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加速改造微贷技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探索建立小微企业审贷评分模型与机制;鼓励支持银行与电商合作,利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探索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标准体系建设。
5. 鼓励创新贷款抵质押方式。深化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全国试点,对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给予一定补偿,补偿标准为实际收取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利息的10%,补偿总额按贷款人实际发放贷款给借款人的户数计算,每户每年不超过30万元。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扩大质押品范围,提高质押覆盖面。支持小微企业开展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深化开展动产、股权、排污权、海域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林权等抵(质)押贷款,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
6. 加大融资担保扶持力度。拓展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担保覆盖面,加强与市级各类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对接,对贷款额度100万元以下、由信保基金担保的且列为市级重点扶持行业(现代医药、汽车制造、高端装备、清洁能源、信息经济、现代金融、现代物流和旅游休闲8大主导产业)的小微企业,适当降低信保基金的担保费率或提高信保基金的风险承担比例。鼓励担保机构为重点领域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对担保机构开展的综合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综合担保费率差的50%,补助费用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
7. 建立小微企业对接产业引导基金机制。按照股权投资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建立市级小微企业对接各类产业引导基金机制,鼓励引导各类产业引导基金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股权投资,重点支持市场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的微型企业发展壮大。市本级设立规模为2亿元的创业投资引导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各种类型的创业投资风险机构,研究出台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民营科技企业、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8. 支持小微企业直接融资。鼓励小微企业到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融资,争取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设立台州小微板。小微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创新板和台州小微板挂牌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财政奖励1.5万元;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财政奖励20万元。小微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财政奖励30万元,首次在创新层挂牌的,再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30万元。
(三)切实减轻税费负担。
9.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到2017年12月31日止,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年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税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当年新招用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收。积极落实小微企业兼并重组税收政策,鼓励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10. 落实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实行临时性下调,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费率由1.5%降为1%。对“小升规”企业按规定实施临时性下浮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对符合相关稳岗补贴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末台州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给予稳岗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11. 降低小微企业运营成本。清理规范各类涉企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项目,实行目录清单制度,严禁清单外收费,对小微企业实行优惠或依法进行减免。自工商登记注册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小微企业参加会展活动的,给予展位费50%补助,每户每次不超过1万元,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现代制造业小微企业购买大型生产设备的,按购置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进行一次性补助,按缴纳水电费的20%每年不超过2万元最长不超过2年进行补助。
12. 加大就业社保支持。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非公小微企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除外)就业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其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一次性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四)全面支持新兴产业发展。
13. 鼓励高端人才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与单位签订离岗协议,明确离岗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保险、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事项后,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支持归国留学生、境外人才创办科技企业,可参照相关人才政策在启动资金、子女就学等方面予以全面支持。
14. 加大小微企业土地要素保障。鼓励土地权利人采取出租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工业厂房,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经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同意,对城市或镇规划确定的工业区块已调整为非工业用途的,在保持主体建筑不变前提下,适当改造用于兴办生产性物流、工业研发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保留工业用途不变。小微工业企业为集中生产经营合并厂房,需要将多宗分散土地进行集中整合利用,或者企业因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等原因需要优化用地范围的,可与相邻企业协商进行工业用地调换,按不动产调换办理相关手续。
15. 加快各类创业平台建设。强化特色小镇、科技孵化园区、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园、楼宇产业园、文化产业园等平台的带动作用,加大与高校、科研机构对接力度,促进科研成果转化落地。对上述区域内的创客,可按工位号登记注册,重点发展一批互联网+、资本+、文化+、创意+和大学生创业的小微企业。鼓励各地新建或利用闲置场地改造建设各类小微园,引导社会资本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为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低租金的生产活动空间。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对列入市小微园建设计划的园区,竣工后按框架结构100元/平方米、砖混或钢结构9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补助,同一项目扶持最高额为300万元。对被评定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园区的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20万、50万和100万的奖励,用于园区建设发展。对认定为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园区,其多层标准厂房的租赁收入及占地,自新认定年度起1—3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对入驻园区的小微企业前3年分别按每平方米(每月)6元、4元、2元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2000平方米。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已建成孵化基地要加快孵化民营科技企业,对孵化基地每成功培育1家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基地10万元资金奖励。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
16. 鼓励小微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完善科技大市场体系建设,有效发挥科技大市场对科技资源的配置和聚集作用,为小微企业难题破解、科技供需对接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服务。对成功参加省级技术成果拍卖并产业化的项目,以合同和银行支付账单为依据对技术成果交易转化进行补助,实际技术交易额在2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0%比例给予补助,其中通过科技大市场引进科技成果,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5%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市县两级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 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中的不低于70%比例执行。小微企业经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符合条件的按照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