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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强做优的若干意见 【全文废止】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强做优的若干意见 【全文废止】
金政发〔2010〕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7〕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加快农业转型升级,现就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做强做优明确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我市合作社发展的目标任务
  以农业主导产业为依托,以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以下简称“两区”)建设为平台,加大对成长型合作社的扶持力度,积极引导优质资源向规模型、龙头型合作社集中。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培育年销售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200万元以上(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年销售200万元以上,净资产100万元以上),入社成员100户以上的规模型合作社200家;培育产业优势明显、服务功能全面、带动能力强劲、运行管理规范、经营绩效显著、利益联结紧密、市场竞争领先、行业品牌知名的“强社名社”100家;培育年销售5000万元以上,净资产800万元以上(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年销售300万元以上,净资产150万元以上),入社成员300户以上的龙头型合作社20家。
  二、加大对我市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引导
  (一)开发人力资源,化解合作社人才短缺问题
  1.完善辅导员联系合作社制度。建立以农经、农技干部,科技特派员,大学生村官等为主体的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对规模型以上合作社建立一对一联系制度。建立健全辅导员考核机制,对工作业绩突出的辅导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2.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引进人才。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引进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专业技术人才,凡到合作社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集体户口办理、党团组织关系挂靠、社会保险代缴等服务,其在合作社工作的年限可按规定计算连续工龄。
  3.加大培训力度。以规模型以上合作社为重点,加强对辅导员、合作社骨干等的培训和培养。将合作社社员培训纳入全市农村劳动力培训体系,并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或联合会(协会)列入农业技能培训基地。
  (二)改善金融服务,破解合作社融资难题
  1.建立合作社信用评估体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把规范化合作社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建立信用评估体系和信用档案。农业部门要以规模型以上合作社为重点,建立融资需求项目库,优先向各金融机构推荐。
  2.增加合作社金融信贷额度。对规模型以上合作社用于收购社员农产品的贷款,金融部门要优先予以安排,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对合作社用于新项目开发、生产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扩建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财务健全且自有资金占30%以上的贷款,金融部门要优先予以安排,财政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补助。
  3.创新合作社贷款担保形式。鼓励和支持政府风险基金、投资(担保)公司等市场主体为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贷款担保。合作社以独立法人名义申请贷款的,可由其成员提供联保;合作社成员个人申请贷款的,可采取合作社内封闭联保或由合作社信用担保。金融机构要支持合作社以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房屋,农用生产设备,现有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物权进行贷款抵(质)押。
  4.设立合作社担保基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以农信担保为主体,吸收规模型以上合作社参与,设立合作社担保基金,构建融资服务平台。
  5.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优先选择规模型以上合作社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纳入银监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范围,并给予一定的风险金补助。
  (三)优化发展环境,创造合作社良好发展空间
  1.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十二五”期间,市财政按一定的比例,逐年提高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主要在公共服务设施、科技推广及创新、品牌建设、市场营销、人才培养、风险救助、贷款贴息等方面,重点扶持市区以农业主导产业为依托的规范化合作社。其中,2011年增加专项扶持资金100万元。各县(市、区)也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合作社的规范化发展,并确保每年一定的增长比例。
  2.切实解决用地、用电和运输等问题。对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设施、配套设施等用地,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视为农用地管理。对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对合作社从事种养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标准。对合作社运输鲜活农产品,交通部门应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
  3.落实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合作社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与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相衔接的合作社税收申报体系和农产品税收开票申报体系。允许合作社申领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和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用于合作社收购和销售自产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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