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市区网络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全文废止】
金政办发〔2013〕1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市区数字经济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 ( 金政发〔2018〕26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金政办发〔2019〕27号
)规定,全文废止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网络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3〕44号),进一步加快市区网络经济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网络经济平台建设
鼓励各区加快“腾笼换鸟”、“电商换市”、“退二进三”步伐,大力拓展网络经济发展空间,建设各具特色的网络经济园区(信息产业园区、电子商务园区、软件园区);鼓励各开发区、城市新区、工业功能区改造提升为网络经济园区,或建设网络经济“区中园”、“园中园”;鼓励引进国内知名专业投资商建设网络经济产业园,大力发展电子商厦。网络经济产业用地可按商业办公或科研用地出让。
二、大力盘活存量资源发展网络经济
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将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商务楼宇、沿街商铺等改造为电子商厦,发展网络经济。对实施“退二进三”、“电商换市”,不改变用地性质、不改变产权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用房,经批准后可加层改造,适当提高容积率,可暂不征收原产权单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盘活存量资源发展网络经济,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并报市政府审核后,5年内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50%,并按地方财政贡献额标准奖励给业主。
婺城区、金东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3年内各腾出30万平方米以上闲置房产用于发展网络经济。对引进和培育的网络经济企业,实行3年“零房租”,租金由市、区两级按比例分担。租房补助面积由相关部门审核,与地方财政贡献额挂钩。
三、扶持成长型企业做大做强
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进行奖励,对年纳税额200—1000万元(含)、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网络经济企业,5年内分别按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基数的40%、50%、60%标准予以奖励;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增量部分,环比增长15%(含)以下的,60%奖励给企业;环比增长15-25%的,70%奖励给企业;环比增长25%以上的,80%奖励给企业。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网络经济企业高管人员按地方财政贡献额标准予以奖励。
四、大力培育初创企业
对新办的网络经济企业,自成立或认定年度起,前三年按地方财政贡献额予以全额奖励;第四、五年按50%予以奖励。鼓励各区自建或引进投资商建设网络经济孵化器(加速器),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并报市政府审核后,5年内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50%,用于资助网络经济企业的研发投入。
五、大力实施产业链招商
对国内外知名、成长性好、资源占用少的网络经济企业,在市区设立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或投资重大项目的,建成投入运营后,前三年按地方财政贡献额予以全额奖励,第四、五年按80%予以奖励。“一企一策”项目不重复享受本条政策。
六、优化网络经济金融服务
对国内外战略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机构在市区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5年内按地方财政贡献额80%标准予以奖励;对上述机构参与市区网络经济企业战略投资的,正常退出后,按地方财政贡献额80%标准予以奖励。推动网络经济企业通过上市,或到区域性股权交易平台挂牌等方式,借力资本市场做大做强。设立网络经济引导基金和网络经济担保机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七、完善网络经济公共服务
对有利于延伸我市网络经济产业链、非国有控股新建的网络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包括软件开发平台、测试平台、双回路供电系统、智能园区系统、宽带网络通道、信用认证、创业服务、代理服务等),经认定按公共服务标准、受益面和实际效果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网络经济企业服务器本地托管(租赁)和宽带使用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予以补助。实际发生费用10万元以上(含)的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按比例分担;1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自行补助。
鼓励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网络经济发展,组织网络经济企业到国内外发达地区参展,或在市区举办各类活动,经主管部门确认后予以一定补助或奖励。
八、提升网络经济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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