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意见【全文废止】
闽国税发〔2006〕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1-05
优策网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个体税收征管,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
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05]99号)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就新的起征点政策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此次
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调整,是我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扶持弱势群体和支持我省个体经济发展的具体行动,是一项为民、惠民、利民政策,其意义重大:一是
增值税起征点调高后,可以减轻中低收入个体户特别是乡镇以下农村个体经营户的纳税负担,增加其收入,有利于消除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二是可以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和无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活动,缓解就业压力,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稳定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三是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用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向县城、中心城镇集中,降低征收成本,加大对大户、重点户的税源监督管理,进而实现税收管理的科学精细化。因此,要求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准确把握调高
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宣传,狠抓落实,确保
增值税新的起征点政策顺利到位。
二、夯实管征户数,强化户籍管理。一要进一步加强与工商、质监局纳税人户籍登记信息交换,收集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各级的数据公报,及时将所获取的信息与CTAIS数据进行比对清分研究分析,对未登记的户及时通知登记,变户籍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二要结合起征点提高之机,进行纳税人户籍全面普查,2006年4月底前以县区为单位开展一次辖区内漏征漏管户的清理检查,特别是要把各类市场、商居楼宇中的商户、家庭式加工作坊、店中店、季节性经营户、关停并转歇业户、失踪户等,作为清理漏征漏管户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落实管理员管户责任;三是不论经营户经营额是否达到起征点,均要纳入户籍管理,不得出现未达起征点户游离于系统外和无人管理状态,最大限度地改变工商登记户数大大高于税务登记户数的现象,全面推进户籍管理精细化。
三、坚持依法征税,强化定期定额管理。一要在全面调查核实辖区内定期定额户的经营情况的基础上,正确确认征免对象,对达到起征点依法进行核定,对未达起征点的户,不得核定任何税收,防止人为提高纳税人核定定额错误行为的出现。对税收核定工作,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和协税护税组织的协助,全面实行阳光操作,严格按定额管理程序做好业主自报、典型调查、营业额测算和民主评议等工作,将组织过程、操作程序、核定结果以不同形式进行公布,税收核定过程要充分体现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二要认真应用定额管理软件,不断完善税收定额软件功能,切实做到定额基础数据采集真实完整,提高税收定额的科学性与准确性,推动税收核定工作规范、科学、合理,建立公平竞争环境。三要建立税收核定定期调整制度,每年至少要调整一次,调整面不低于20%;对定额户应税收入连续三个月超过定额的,原则上要予以调高;对于定额过高的也应认真核实,并依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四要完善个体税收征收方式,对边远、零散的税收可采用依法委托代征或简并征期(按季或半年)、简易征收办法等,以降低税收征收成本。
四、建立未达起征点户的跟踪管理制度。尤其是重点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