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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试行) 【全文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试行) 【全文废止】
绍政发〔2014〕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94号规定,文件中涉及的先征后返规定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 》 ( 绍政办发〔2019〕35号 规定,自 2020年1月10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文件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创新社会资本办医机制,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加快形成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开放环境
  (一)加强规划引领作用。到2015年,全市至少新增非公立医疗机构(仅指50张病床或20张牙椅及以上医疗机构,下同)床位3500张,总量超过4100张,占全市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20%以上。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各自的目标任务,将非公立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新增医疗资源优先支持社会资本进入。
  (二)多渠道引入优质资本。支持各类社会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多种方式办医;加大医疗市场对外开放力度,鼓励境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举办医疗机构;吸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及国际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到我市举办医疗机构;优先引进大型医疗投资管理集团、上市企业到我市举办医疗机构。
  二、强化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与管理
  (三)实行分类登记管理。非公立医疗机构自主选择按照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并接受相应管理。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由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四)界定明晰产权。非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非公立医疗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擅自抽回投资,其产(股)权可依法转让。依法建立健全非公立医疗机构退出机制。
  (五)加强财务监督管理。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活动,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执行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会计制度,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应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有关监管部门。
  加强风险防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建立风险防范专项资金,参加商业保险,健全风险应对机制。没有自有用房和重要固定资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业务收入的1%提取专项资金用于风险防范。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
  三、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卫技人员队伍建设
  (六)优化用人环境。在非公立医疗机构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可按照公立医疗机构同类人员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类人员同等的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待遇,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按规定标准缴纳参保费用。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卫生技术人员数额,由机构编制、财政、人力社保和卫生部门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建设发展规模核定,单独建库进行专项管理。非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参加企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按照当地企业职工标准缴纳保险费用并享有相应的保障待遇。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为工作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七)推行人事代理制度。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实行全员人事代理。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切实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八)引导人员合理流动。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在编的卫生技术人员应聘到非公立医疗机构工作后,由本人申请,经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卫生部门同意,机构编制部门用编审核,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可以被公立医疗机构重新聘用。卫生技术人员在不同医疗机构任职工龄予以连续计算。
  (九)加强专业人员培养和引进。不同举办主体举办的医疗机构,其卫生技术人员、举办者和管理人员同等纳入各类医疗卫生培训计划。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当年业务收入的1%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所引进的高层次卫生技术人才同等享受当地同类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
  四、加大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
  (十)完善土地与规划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符合规划要求的,应优先保证非公立医疗机构建设用地供应。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应通过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出让金支付方式应在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起始地价按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有关政策结合我市行业地价水平评估确认。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停办后,其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使用,地上建筑物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如其他医疗机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