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台政办发〔2014〕83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19〕60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1月17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2022年8月26日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台政办发〔2024〕30号》规定,将第一部分第三点中的“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修改为“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企业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此项政策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申请补贴的企业按原政策执行,2025年1月1日(含)之后申请补贴的按新政策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
》 (
浙政办发〔2014〕107号
)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大力开发就业岗位。结合产业转型升级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尤其加快发展研发设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融资租赁、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和各类生活性服务业,着力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充分挖掘基层公共管理服务、社会组织等领域的就业潜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大力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要根据生产经营需求积极增加就业岗位。
(二)激励到非公企业就业。为激励高校毕业生到非公企业就业,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转型升级中的人才扶持和引领作用,自2014年7月起,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到非公企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除外)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其中,对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及以上的毕业生,给予每人500元/月的补助;对取得本科学历学位或技师证书的毕业生,给予每人350元/月的补助;对大专毕业或取得高级技工证书的毕业生,给予每人250元/月的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
(三)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
浙江省财政厅等部门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浙财税政〔2014〕10号
)规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每人每年5200元。
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按基准利率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企业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此项政策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申请补贴的企业按原政策执行,2025年1月1日(含)之后申请补贴的按新政策执行。
(四)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被选任或招聘为社区(村)公共服务平台专职工作者的,年收入按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其中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的,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在岗和离岗3年内的大学生“村官”同等享受各级制定出台的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政策。
落实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或到中西部和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和人事档案管理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基层单位或欠发达地区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免予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五)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二、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
(一)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浙财税政〔2014〕10号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加大金融扶持力度。积极推广和完善无障碍式小额担保直通车贷款业务,对在校大学生及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创业自筹资金不足,且创业项目为产业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发展类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享受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其中合伙经营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并按照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范围内按实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金融机构按规定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由当地政府按当年实际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0.5%给予奖励性补助;担保机构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不超过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
(三)完善创业补助政策。在校大学生和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满1年以上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租用场地经营的,可按1元/平方米·天的标准在50平方米范围内按实给予创业场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带动其他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带动就业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其中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创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合作农场或在其中就业的,当地政府按上级有关规定标准给予等额补助。
(四)强化创业平台建设。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进一步整合各类研发园区、产业基地以及高等院校等资源,大力推动以电子商务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园、创业街为主体的大学生创业平台建设,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灵活多样的实践舞台。对经当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为创业园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建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基地纳入市级重点扶持建设若干个创业示范基地评选范围,市政府给予50万元/个的补助,补助资金分3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后2年根据考核分别支付30%。
(五)深化创业激励机制。鼓励各类创业服务机构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开展优质创业服务,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对创业服务机构提供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