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京地税营[2006]3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7-1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6〕80号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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