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轻工业企业负担促进工业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衢政办发〔2017〕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7月31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衢政办发〔2023〕4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工作,进一步减轻工业企业负担,促进我市工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出台的税费减免政策。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压缩财税优惠办理时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法〔2017〕2号)、《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16〕152号)、《
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17〕48号)等政策,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发改委、其他相关部门)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取消两项政府性基金。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残联)
(三)取消或停征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具体要求按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执行。(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其他相关部门)
(四)继续推进营改增,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牵头单位:市国税局)
(五)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六)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
(七)将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八)允许符合条件的财政性奖励资金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九)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对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资产划转等改制重组行为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十)阶段性降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各市、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三、进一步降低涉企中介服务收费
(一)清理和规范一批涉企收费项目。取消地产交易手续费、公安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收费(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公安局)。政府有关部门建设的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电子政务平台免费向企业和社会开放;行政机关举办的涉企培训班一律免费,并不得向下属事业单位或社团转嫁该项收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二)调整特种设备检验费。参照国家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收费政策,根据省政府要求,将特种设备检验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按照收费只减不增原则开展服务。(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三)加强垄断中介机构的价格监管,争取中介费用在2016年降低25%基础上继续下降。(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四、推进审批制度创新
(一)全面推进施工图“多审合一”。依托“互联网+图审”,整合建设、人防、消防、气象等相关部门施工图审查环节,实行“一窗受理、综合审查”,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牵头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档案局、市电子政务中心)
(二)推进国土、规划、房产测绘“多测合一”。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及竣工后由符合资质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规划核实竣工测量、不动产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先后进行测量并编制测算相应的测绘成果,分别提供给规划(测绘)和国土资源部门作为规划竣工核实和不动产登记的依据,实行一次性收费。引导和督促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测绘、地籍测绘、权属调查服务收费标准,桩基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和环保在线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在现行基础上下降20%。(牵头单位: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
(三)推行区域性联合评价,建立“多评合一”机制。政府对项目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水土保持方案论证、特定项目矿产压覆评估等实施区域性联合评价,对除行业负面清单外的项目不再实行单一项目评估,区域化评估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区域范围内企业可直接享受评价成果。对需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文物保护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特定项目矿产压覆评估等前期工作支撑性报告进行整合,按照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发布需求、中介承诺服务、业主择优选择、同步评估评审、结果实时考核的新模式。(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行政服务中心、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
五、推进清单公示制度
(一)建立健全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清理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并及时在政府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牵头单位: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委)。
建立健全中介机构评价退出机制,对综合评价差的中介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勒令退出(牵头单位: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清单。全面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注销一批活动停滞、服务瘫痪、功能丧失的僵尸协会。优化整合一批名称相似、会员类同、业务相近的行业协会。规范提升一批制度不全、职能不清、作用不显的协会。脱钩一批政社合一、人财互用、办公合署的协会(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
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行为。凡会费标准之外的收费,一律取消。降低会费收取标准,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的会费标准在1万元以上的,原则上按现有标准降低50%。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严禁强拉企业入会,严禁阻挠企业自由退会。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有偿服务的,应制订并公布有偿服务收费清单。社团管理部门要强化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检查和审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三)建立健全涉企保证金清单。落实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改革举措(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取消一批涉企保证金,进一步规范保证金管理和返还程序(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牵头单位:市残联)。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一)工业企业在计算企业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当月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可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封顶计算缴费基数,并由企业提供相应人员名单。(牵头单位:市地税局,配合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二)工业企业以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地税局)
(三)自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