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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升发展乡村休闲旅游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升发展乡村休闲旅游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衢政办发〔201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衢政发〔2016〕55号规定,首段增加标注“经市政府同意”。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7月31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为全面提升我市乡村休闲旅游业发展水平,加快推进国家休闲区建设,促进生态文明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旅游业成为万亿产业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4〕42号)和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衢州市乡村休闲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衢委办发[2015]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对乡村休闲旅游提升发展的考核
  制定对县(市、区)乡村休闲旅游发展的年度考核目标,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对县(市、区)乡村休闲旅游发展情况的考核奖励。考核办法、细则另行制定。
  二、加强乡村休闲旅游宣传和促销
  市财政每年从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全市性的乡村休闲旅游品牌创建、市场拓展、形象宣传、人员培训、通景交通补贴等。各县(市、区)也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区域内以上工作的开支。
  三、加大对市区乡村休闲旅游项目的扶持
  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安排资金用于对市区(含柯城区、衢江区)重点乡村休闲旅游项目、企业的扶持。扶持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市财政承担部分从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一)积极引进乡村休闲旅游项目。对市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下同)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旅游项目,经审核,给予实际投资额1.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下的,经审核,给予实际投资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5亿元以上(含5亿元)、10亿元以下的,经审核,给予实际投资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奖励以实际完成投资额为依据,在项目建成营业当年一次性支付(详见附件表1)。对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重大旅游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优惠政策。
  (二)加大产业培育。鼓励农业与旅游、文化与旅游的融合发展,鼓励民宿经济发展。对市区范围内新获得省级以上农旅休闲示范类称号的企业,对注册在衢州市区、营业5年以上并且有一定影响力的乡村文化旅游企业,对自2015年起新开办的符合规划布局、经过市乡村休闲旅游办公室认定的精品民宿(具体认定标准另行制定),分别给予一定补助(详见附件表2)。
  (三)加大乡村特色酒店(饭店)品牌培育。积极发展乡村特色文化主题饭店、乡村特色酒店,对市区范围内新建的乡村特色酒店(饭店)(具体认定标准另行制定)给予一定奖励(详见附件表3)。
  (四)鼓励旅游商品开发推广。积极组织市级旅游商品大赛,并给予获奖者一定奖励。参加国家级、省级大赛并获奖项的(具体认定标准另行制定),分别给予1万元-10万元奖励(详见附件表4)。
  四、加强要素保障
  (一)加强用地保障。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