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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细则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细则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4〕1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9日

  

绍兴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激发创业活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 国发[2014]7号)和《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 ( 浙政办发〔2014〕83号)要求,按照“规范有序、方便注册”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等事项,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所称生产经营场所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实行住所(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场所各自独立的登记方式。两者地址不一致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按本细则执行;两者地址一致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场所条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