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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保险服务功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保险服务功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台政发〔2015〕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1月17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2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 浙政发〔2014〕36号,积极运用保险工具及机制进一步推进我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和“一都三城”建设,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生保障和社会治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的发展原则,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为出发点,着力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核心功能,持续推进保险产品、服务、管理和技术创新,促进市场主体差异化竞争、个性化服务,切实提高保险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能力。

到2020年,初步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诚信规范、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使保险业成为完善我市金融体系的重要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全市保险深度达到4.3%,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全市保费规模、保险业资产总额在全省的位次与我市经济总量在全省的位次总体一致,实现同步发展。

二、实施八大重点项目

(一)统筹发展城乡医疗健康和养老保险。

1. 完善医疗健康保险体系建设。引入市场机制,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机构网点、精算、账户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职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介入社保医疗费用审核,进一步提升社会管理效率。2016年,实现商业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市全覆盖。

2. 提升保险保障水平。加强农村居民、新居民、失独老人、残疾人、计生困难家庭等特殊群体保障体系建设,鼓励发展居民意外险、老年人意外险、护理保险等险种,不断提高低收入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险覆盖面。大力推广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逐步与基本医疗相衔接。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办多形式的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业务。

3. 加强养老保险服务。认真落实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探索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二)加快推进“三农”保险体系建设。

1. 着力完善农村多层次保障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以农村低收入群体为主要目标市场,在产品开发、销售模式、售后服务、风险管控等方面积极创新,在全市推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和农民养老健康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有效弥补农民人身意外伤害补偿方面的不足,建立较健全的面向“三农”的保险服务体系。

2. 继续大力发展农业支柱产业和特色农业保险。积极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对于国家、省财政实行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应做到应保尽保。按照台政发〔2015〕21号文件的要求, 积极上调现有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保险金额,逐步提高保障程度。自主探索大棚和大棚蔬菜在政策性保险基础上叠加商业保险试点。将养殖业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相结合,在全市普及生猪保险,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继续深化和拓展天气指数保险工作,探索开展台州特色产业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扩大地方特色险种,争取将更多产品纳入地方特色农业保险省级试点险种目录。探索共保合作机制,积极开展水产养殖保险。

3. 在实行农房统保的基础上,鼓励农户自愿投保其它家庭财产保险,整合民政、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和保险机构资源,建立“三农”保险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防灾减灾工作。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完善市、县两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政策,加强农业保险政策与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之间的协调与联动。鼓励金融机构对涉农保险的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三)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社会管理作用。

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保障的责任险发展机制,充分发挥责任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推进公共管理模式转变,加快责任保险发展,大力推进医疗、环境污染、火灾公众责任安全等责任保险的试点和拓面。在全市所有公立医院和大部分私立医院推广医疗责任保险和病员安康保险,并进一步扩大到基层医疗机构;在重金属、化工等重污染高风险行业试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全市公众聚集场所等火灾高危单位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火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配置手扶电梯、高层电梯的公众场所和小区中,推广电梯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研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鼓励高危等特定生产领域和行业试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渔业捕捞生产雇主责任保险。深化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在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开展综合责任保险试点。鼓励高气象灾害风险单位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探索开展对易受台风、暴雨、大风等影响的高气象灾害风险单位的气象灾害责任保险。

(四)大力推动保证保险。

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全面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建立和完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超赔风险准备金制度,加大补偿力度。加强政银保合作,优化工作流程,积极为小微企业、创业者和农户等小额贷款人提供信用增级,切实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难题。深入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鼓励保险机构为小微企业发行私募债等提供增信服务,增进小微企业融资能力。

(五)培育壮大出口信用保险市场。

积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劳动用工等方面的一揽子保险服务。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产品、技术、服务,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综合金融支持力度。探索建立由商务、海关、外管等单位参与的信用风险预警信息平台,为企业发布相关风险预警和资讯等信息。推动发展进口信用险和国内贸易信用险,进一步发挥信用保险的融资功能。

(六)深化科技保险创新试点。

开发支持科技产业发展的新型保险产品,为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和融资提供全方位保险支持。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规模,发展专利执行和责任保险,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加大对科技人员的保险服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