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政发〔2017〕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18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绍政发〔2021〕21号
)规定,从2021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浙政发〔 2017〕43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6.5元。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0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12-06
一、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
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婚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最低工资不包含的项目
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