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衢政办发〔2016〕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7月31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根据《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 (
浙政办发〔2016〕111号
)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一)实现绿色建筑全覆盖。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进一步提升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水平,到2020年,实现全市城镇地区新建建筑一星级绿色建筑全覆盖,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占比10%以上。
(二)提高装配式建筑覆盖面。政府投资工程全面应用装配式技术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含回购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
(三)实现新建住宅全装修全覆盖。2017年1月1日起,市、县(市)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住宅,全部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付,鼓励在建住宅积极实施全装修。
二、重点任务
(一)制定产业发展规划。要按照《浙江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抓紧开展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合理确定市区、县(市)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的总体发展目标和技术路径,科学划定绿色建筑发展目标管理分区和政策单元,并明确各目标管理分区内二、三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的面积比例、装配式建筑及住宅全装修重点实施区域等目标要求,以及各政策单元的绿色建筑等级、各类新建项目的装配式建筑及住宅全装修要求等控制性指标。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经本级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市区在2016年底前完成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各县(市)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
(二)强化生产能力建设。各地要积极推进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优化生产力布局,“十三五”期间,要培育一批构件部品基地,形成与建筑工业化发展相适应的部品构件生产能力。全市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要率先完成新型建筑工业化转型升级,到2020年,全市培育2个以上示范基地,6个以上示范项目。
(三)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其应用规模应当符合我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33/1105—2014)的规定。各类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四)推广钢结构建筑。积极推进钢结构住宅发展,推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应用钢结构。有序推进轻钢结构农房建设,推动工业建筑和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广泛应用钢结构。
(五)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质量终身责任;严格质量安全监管,加强装配式建筑及住宅全装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加强部品构件全过程质量管理,实现全过程质量追踪、定位、维护和责任追溯。建立健全部品构件进场检验及施工安装过程质量检验等制度。推行装配式建筑、成品住宅质量担保和保险,以及住宅全装修第三方监管及物业前期介入管理等制度,鼓励多种形式购买保险产品与服务,完善工程质量追责赔偿机制。
(六)推动示范项目建设。各地要以政府投资项目为切入点,选择一批可借鉴、可复制的典型工程,全面开展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建设,并结合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及农房设计落地试点等工作,推动我市农村住房连片改造建设实施装配式建造试点和应用太阳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
三、政策支持
(一)对以出让方式供地的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的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对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建设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房,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情况下,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墙体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5%)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的建筑面积;居住建筑采用地源热泵技术供暖制冷的,供暖制冷系统用电可以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
(四)对在装配式建筑项目中使用预制的墙体部分,经墙改部门认定,视同新型墙体材料的,对征收的墙改基金即征即退。
(五)对于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企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建设单位缴纳的住宅物业保修金以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
(六)装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