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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嘉政发〔201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对全市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并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高质量奖励。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组织自愿申请为基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设“嘉兴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嘉兴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和“嘉兴市市长质量奖‘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质量奖”获奖组织每次不超过5个,“提名奖”获奖组织每次不超过3个,“创新奖”获奖组织每次若干个。
第五条  鼓励以数字经济为核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积极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成立嘉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市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发展改革、经信、教育、科技、财政、人力社保、生态环境、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税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和评审组。市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评审办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七条  市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拟授奖组织名单并提请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市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嘉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二)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三)组织制(修)订嘉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并按评审需要,组建评审组;
(四)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五)承办市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市评审办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进行的评审工作由评审组负责。评审组一般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二)提出建议授奖的组织名单。
第十条  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行5年以上;产品、服务和经营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
(二)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组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全市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
(四)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五)近3年在市级以上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未发生重大的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亡人)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的重大投诉;
(六)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发布申报通知。每年由市评审办发出嘉兴市市长质量奖申报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嘉兴市市长质量奖申请。
第十三条  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嘉兴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经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政府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市评审办。对申报组织已获得县级政府质量奖、“品字标浙江制造”的,应当优先推荐。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十五条  制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