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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丽水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丽水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丽政发〔2014〕3号
(2018年9月28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丽政发〔2018〕60号 规定,条款修订并重新公布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25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决定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丽政办发〔2021〕15号规定,自2021年4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富民强市的基础性产业。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建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 ( 浙政发〔2011〕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省委“八八战略”、“两创”总战略和市委“三市并举”战略,按照“绿色崛起、科学跨越”战略总要求,紧紧围绕加快丽水中心城市建设、发展城市经济、完善城市功能的工作任务,按照“企业主动、政府推动、政策驱动、市场带动”的工作思路,以市场为导向,以做大做强和转型升级为主线,深入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调整产业结构,增强企业实力,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全面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市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实现全市建筑业总产值200亿元以上,实现利税12亿元,全市拥有一级总承包企业10家以上。力争到2020年,建筑业规模进一步壮大,产业结构更加合理,市场占有率明显提高,实现全市建筑业总产值500亿元,比2010年翻2番以上;实现利税25亿元,占全市地税收入的13%;培育施工总产值超1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5家以上,施工总产值超5亿元的建筑业企业20家以上,施工总产值超3亿元的建筑业企业30家以上;进一步加快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力争拥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1家,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15家以上,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10家以上;累计创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20项以上,累计创省级以上工法5项以上;大力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引导和鼓励建筑业企业转变经营理念,在提高本市市场占有率的同时,加大力度开拓市外市场,力争市外市场建筑业产值占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30%以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更加完善,企业创优夺杯能力进一步增强,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和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更加健全完善。

二、扶持政策

(一)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发展企业总部经济。建设(规划)部门做好总部园区规划选址工作,国土部门要在近3年内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专项用于解决本市规模建筑业企业办公、设计、研发、商务、仓储、人才用房等总部园区用地问题。对建筑业企业所需的土地,享受工业用地优惠政策。在供地方式上可设定建筑业产值、上缴税收等作为主要条件挂牌出让。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规范建筑业企业的税收征管,鼓励引导建筑业企业健全财务制度,完善成本核算。二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建帐建证,对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实行“查帐征收、预警管理”,税务部门做好企业查帐征收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对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鼓励建筑业企业向高资质发展,鼓励企业向交通、水利、铁路、通信、轨道等非传统方向拓展,鼓励建筑业企业转型、兼并、重组和向总承包方向发展,鼓励企业向房地产、建材、装备制造、维护服务等上下游产业链延伸。

培育建筑业重点企业。每年评选一批建筑业龙头企业、重点骨干企业、优秀企业和开拓市场优胜企业。凡上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7亿元,入库地方财政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集团);上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5亿元,入库地方财政收入达到7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集团);上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3亿元,入库地方财政收入达到5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集团),由市政府分别命名为“丽水市建筑业龙头企业”、“丽水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和“丽水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凡上年度市外建筑业产值达到2亿元,且占当年企业建筑施工总产值40%以上的,命名为“丽水市建筑业开拓市场优胜企业”。

鼓励引进市外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加快推进企业结构调整,鼓励发展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

(三)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在本市公开招投标项目中,允许本市施工企业选择银行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供投标担保和合同履约担保,同时招标人应向中标人提供相应形式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立加快工程款结算速度督促机制,加快企业资金回笼。财政、审计等工程结算审核部门要及时审核工程竣工结算,送审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在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45日内完成竣工结算资料审核;送审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在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6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资料审核,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书面资料审核意见书。加大对建设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恶意不退工程质量保修金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市金融部门要对竞争力强、信誉好、业绩优的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高信贷授信额度或优惠贷款利率。推行银行以项目负责人资产和项目合同等为抵押的项目贷款品种,及时为企业出具资信证明和工程保函。

(四)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支持建筑业企业开发应用新技术。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科技三项经费用于建筑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积极实施建筑业生产科技示范工程,推广“绿色环保型建筑”和“节能省地型建筑”。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鼓励建筑业企业技术改造。企业购置先进机械设备提升技术装备水平的,可享受市政府工业发展政策技改项目补助。建筑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加快建筑业企业信息化建设。企业购置软硬件设施实际完成额在3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视为技术改造项目,可享受市政府工业发展政策技改项目补助。建筑业企业外购的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二年。

(五)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享受本市人才引进优惠政策。施工企业引进市外一级建造师,并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政府按引进人数奖励企业每人1万元。对建筑业企业中无相应学历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为本市建筑业作出较大贡献,业绩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在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在制定政策上予以倾斜。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行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评审材料的把关指导,提高通过率。鼓励建筑业企业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

三、奖励政策

每年对上缴税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年增长率20%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以主项资质为准)前3名、市政公用工程前2名、公路及水利等工程第1名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对年上缴税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年增长率15%以上的钢结构、装饰装修、消防等第1名的专业承包或监理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

对施工企业资质主项由一级升为特级的企业,奖励120万元;主项资质由二级升为一级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主项资质由三级升为二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10万元。

给予丽水市建筑业龙头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