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政办发〔201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1月17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2022年8月26日
)规定,拟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台政办发〔2024〕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非国有博物馆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引导民间力量投资文化遗产保护和博物馆事业,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国有博物馆是指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是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 按照“政府支持、统筹规划、市场运作、精品办馆”的原则,政府有关部门从用地、资金、人才培养等方面对非国有博物馆予以扶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非国有博物馆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