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到期失效】
台政办发〔201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1月17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拟修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非国有博物馆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引导民间力量投资文化遗产保护和博物馆事业,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国有博物馆是指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是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 按照“政府支持、统筹规划、市场运作、精品办馆”的原则,政府有关部门从用地、资金、人才培养等方面对非国有博物馆予以扶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非国有博物馆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在全市城乡合理布局一定数量的非国有博物馆。
第五条 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把依法成立的非国有博物馆纳入监管体系,指导非国有博物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第六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依法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展示。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闲置房产、历史建筑、名人故居、商业老字号、老旧厂房、传统乡土建筑以及农村文化礼堂等作为馆舍设立非国有博物馆。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设立独特个性的专题性非国有博物馆,有鲜明行业特色的行业性非国有博物馆。
第二章 扶持政策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