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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首批次新材料专项支持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首批次新材料专项支持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经信规范〔202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废止 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沪经信规范〔2022〕1号规定,自2022年2月8日起全文废止
有关单位:

为贯彻《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加强新材料的研制和推广,促进其产业化和市场化,我们制定了《上海市首批次新材料专项支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20年4月17日



上海市首批次新材料专项支持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产业基础再造工程,推动本市新材料加快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应用,突破一批关键材料核心应用技术,根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实施意见》 ( 沪府发〔2016〕30号)的要求,和《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沪经信规〔2015〕101号)、《上海市工业强基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 沪经信法〔2017〕2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中“新材料”是指新出现的具有优异性能和特殊功能的材料,或者是传统材料改进后性能明显提高和产生新功能的材料。
本办法中“首批次新材料”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事业单位通过自主研制、引进吸收等方式拥有发明专利,形成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新材料,在中试后首次单个合同额不低于50万元的销售批次。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制定专项支持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评估等。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支持对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本市新材料发展规划方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且近3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