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嘉政发〔2013〕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能源结构,促进分布式
光伏发电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3〕2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
浙政发〔2013〕49号
)等文件精神,现就促进我市分布式
光伏发电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光伏产业“五位一体”创新综合试点要求,以争创分布式
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为契机,充分利用我市光伏产业链完整、太阳能资源丰富等优势,大力推广分布式
光伏发电应用,组织实施十个以上省级以上开发区和重点市镇工业园区光伏应用、百项兆瓦级
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千户家庭屋顶
光伏发电等“十区百项千户”工程,推进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项目,不断提升
光伏发电应用水平,以应用推广和技术创新促进分布式
光伏发电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提高光伏产业整体质量和效益,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光伏骨干企业,力争在国内率先取得产业高端化发展、商业化推广应用、关键技术攻关、配套政策环境等重大突破,将嘉兴建成国家火炬计划新能源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级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分布式
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和最具投资价值的中国新能源产业城市。到2015年,全市
光伏发电装机总容量达到500兆瓦以上,其中市本级装机容量达到200兆瓦以上。
三、推进原则
(一)整体规划,科学布局。在嘉兴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基础上,各地结合实际编制分布式
光伏发电发展规划,以规划带项目,开发分布式
光伏发电应用系统。
(二)示范先行,加快推广。各地优先考虑在省级以上开发区选择1至2个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开展试点,并积极争取开展国家、省级分布式
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示范小镇及示范村建设。
(三)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围绕全市分布式
光伏发电发展目标,注重政策研究和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分布式
光伏发电激励和扶持机制,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加快分布式
光伏发电的技术创新与应用,促进分布式
光伏发电健康发展。
四、推广范围
鼓励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方式建设屋顶
光伏发电系统。
(一)优先在工业厂房、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大型会展场馆、体育场馆、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筑屋顶建设规模化分布式
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党政机关、医院、科研单位和城乡居民住宅等建筑屋顶推广小型分布式
光伏发电系统。
(二)现有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
光伏发电条件的企业(项目),原则上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
光伏发电项目,进行能耗减量置换。
(三)鼓励新建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业和公共建筑,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政府性建筑物,原则上应无偿提供屋顶用于建设
光伏发电系统。积极试点和推广光伏玻璃幕墙。
(四)新建的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准煤的企业(项目)和屋顶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工业企业,具备建设屋顶
光伏发电条件的,应按照同步设计、同步实施要求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
五、建设模式
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主体与屋顶所有权单位(家庭或个人)可按照合同能源管理、租赁、合资参股、委托建设等模式进行合作。鼓励专业化的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为用户供电的
光伏发电及相关设施,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入光伏应用推广领域。
六、项目管理
(一)简化
光伏发电项目审批程序,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由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有效期为1年。如无特殊原因,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未建成投产的,需重新备案。
(二)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三)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分布式
光伏发电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七、并网服务
(一)加强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要加强
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配套电网与
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时并网。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电网企业应创造条件,方便分布式
光伏发电低压并网。
(二)优化并网审批程序。电力部门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