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人社就发〔2014〕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等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人社法〔2017〕453号)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
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做好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 沪人社规〔2018〕24号)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委(商务委),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对本市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补贴的小型微型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颁发的《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