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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全文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全文废止】

湖政办发〔2016〕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16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湖政办函〔2015〕14号,以下简称《意见》)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为保障房地产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按照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意见》进一步完善,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继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一是继续实行购买新建商品房契税补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单位和个人购买144平方米及以下普通新建商品住房,并在此期间网签提交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并提交补助申请的,凭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和完税凭证,按所缴纳的契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在此期间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建商业、办公用房和144平方米以上新建非普通住房、并具备前款相同条件的,按所缴纳的契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减半补贴。二是实行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下同)契税补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个人购买144平方米及以下普通存量住房,并在此期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并提交补助申请的,凭《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和完税凭证,按所缴纳的契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在此期间对个人购买144平方米以上非普通存量住房、并具备前款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