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2012年3月13日 ) 沪府办发〔201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沪府办发〔2016〕39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宗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表彰在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和个人,引导和激励本市各类单位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能力,增强本市城市综合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包括“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和“上海市质量金奖”两个类别,均分“组织”和“个人”奖,是市政府对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授予的质量奖励。其中:
(一)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工作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市处于领先地位,对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在本市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个人;
(二)上海市质量金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在本市同行业内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奖励数量)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
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各不超过2个;
上海市质量金奖获奖组织总数不超过10个,按照制造业、服务业、小企业及其他组织(包括教育、医疗等)等,分别进行评定,获奖个人总数不超过5个。
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评定原则)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科学、客观、公正;
(三)严格标准、好中选优。
第五条(评审标准)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个人评审标准采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奖励及经费)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或个人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管理机构及职能)
市质量技监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成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审定委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履行以下职能:
(一)指导、推动、监督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
(二)审议、通过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评审规则;
(三)审议、公示评审结果;
(四)确定上海市质量金奖获奖名单,提请市政府批准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拟奖励名单。
第八条(办事机构及职能)
审定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审定办”,设在市质量技监局),负责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履行以下职能:
(一)组织制修订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评审规则;
(二)建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和评审组;
(三)制定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
(四)组织开展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
(五)承担审定委赋予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评审机构及职能)
审定办根据评审需要,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范围内,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若干评审组,开展年度评审工作。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培育和宣传)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行业协会及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和本辖区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以及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推广。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组织申报上海市质量金奖条件)
申报上海市质量金奖的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持续改进效果显著;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度位于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有效投诉,无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组织申报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条件)
申报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上海市质量金奖3年以上;
(二)建立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位于国内或本市领先地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市前列;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个人申报上海市质量金奖条件)
申报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三)积极组织和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四)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榜样作用。个人所在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个人申报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条件)
申报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二)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在所在组织或行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突出贡献;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大贡献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给组织或社会带来卓越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管理实践;
(四)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恪守职业道德。
个人所在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四章申报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申报)
审定办每年在有关媒体、网络上发布申报通知或公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申请。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填写《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并将申报表、组织或个人概述、自我评价报告及必要的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推荐机构。
第十六条(推荐)
推荐机构在通知或公告规定时限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送审定办。组织或个人可以经下列推荐机构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
(一)行业主管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
(二)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