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全文废止】
绍政发〔2015〕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 绍政发〔2019〕14号
)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
》 (
浙政发〔2013〕47号
)精神,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投入教育事业,深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是各级政府的应有职责,是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也是推动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把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协调发展;要着力优化结构,积极支持和引进有特色、高水平的民办教育,加快形成公办民办优势互补、相互竞争和良性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的教育体系;要加强制度保障,优化投资环境,建立有利于促进民办学校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引导和支持民办学校合理定位,提升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二、建立奖励机制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提取风险基金、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规定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仍有办学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决定并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核准,按不超过累计结余额的50%、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举办者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奖励出资人。对非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学校,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学校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资产增值部分,主要用于学校的设备设施建设和办学条件改善,或可捐赠给当地人民教育基金。捐赠给当地人民教育基金的,当地政府可对举办者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捐赠总数的10%。凡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学校,所有净资产归社会所有,终止办学后,由学校审批部门负责统筹,继续用于教育事业。营利性民办学校,其所有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三、加大扶持力度
(一)调整生均补助标准。对市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现有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全日制高校(按办学成本收费,标准需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按招收计划内的每一学年末人数计算。下同)专科(高职)每年每生补助统一调整为500元;普通高中每年每生补助调整为500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所免的课本费、作业本费与公办学校同等享受财政补助外,初中每年每生补助300元、小学每年每生补助200元。全日制高校本科教育、学前教育和中职教育的补助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设立专项奖励。市财政整合现有各类教育专项资金,安排一定经费专项用于市直民办学校内涵建设、基本建设、提档升级等奖励。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综合性示范高校的,分别奖励50万、30万元,被评为省一级特色示范高中和省一级中职学校的奖励30万元;被评为省二级特色示范高中和省二级中职学校的奖励20万元;被评为省标准化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奖励10万元。
(三)规范收费行为。民办学校收费应按上级文件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在核定学费、住宿费时,应充分考虑学校发展,合理制定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四)完善土地使用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公办学校的土地使用政策,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原以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强队伍管理
(一)支持师资队伍建设。为支持民办学校发展,在民办学校创办的前三年,根据相关民办学校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可选派公办学校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到民办学校帮助工作,选派教师的人事关系不变,其岗位由相关民办学校选派的教师顶岗,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选派教师工作期满后原则上回原学校工作。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民办学校聘任的符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