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首版次软件产品专项支持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经信规范〔202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废止 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沪经信规范〔2022〕1号)规定,自2022年2月8日起全文废止
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转型升级,鼓励软件行业健康发展,激发软件企业研发以及用户使用首版次软件产品的积极性,我们制定了《上海市首版次软件产品专项支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20年1月6日
上海市首版次软件产品专项支持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转型升级,贯彻《《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
沪府发〔2017〕23号)),鼓励软件行业健康发展,激发软件企业研发以及用户使用首版次软件产品的积极性,依据《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841号)和《
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
沪经信法〔2017〕6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中“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中“首版次软件产品”是指企业通过自主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其功能或性能有较大突破,在该领域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首次销售的同产品名称、同一版本号的软件产品。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制定专项支持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等。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支持对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五条(支持范围)
本办法支持以下领域:
(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核心软件;
(二)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办公套件等基础软件;
(三)研发设计、生产控制、工控安全等工业软件;
(四)金融、电信、能源、交通、水利、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国防科技等大型行业应用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