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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精准服务引导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全文废止】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精准服务引导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全文废止】
金政办发〔2016〕1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4月9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9〕27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月19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金委发〔2016〕22号)精神,按照市委“走在前列、共建金华”新要求,努力补齐制约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加快赶超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强化精准服务引导企业做大做强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发展
  (一)扶持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发挥重点企业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设立扶优扶强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加大研发投入、引入科技人才等,支持企业做强核心主业、做优产业链条。明确专项资金来源,除房地产企业以外,2015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超过1000万元(含)的企业,以上年为基数,对过渡期内(2016年—2018年,下同)缴纳增值税(2016年含营业税,下同)年均增长10%以上的,按比例将所缴纳增值税超收部分转入扶优扶强专项资金:当年增长10%(含)—15%的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的80%转入;当年增长15%(含)以上的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转入。
(二)促进高成长企业发展壮大。围绕重点企业上下游产业链,设立高成长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成长企业强化创新合作、引入股权投资、参与创业辅导等,推动高成长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明确专项资金来源,除房地产企业外,2015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不满1000万元的企业,以上年为基数,在过渡期内持续增长的基础上,当年增值税增收额超过500万元(含)的,按当年增收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转入高成长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新办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超过300万元(含)的,按超过部分地方留成部分的50%转入高成长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后年度企业缴纳增值税超过1000万元的,参照第一条政策执行。
 二、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三)积极推进房地产去库存。鼓励和支持企业合理调整营销策略,设立去库存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房地产企业兼并重组、拓展业务范围、降低“两链”风险等。明确专项资金来源,房地产企业在过渡期内每年缴纳增值税达到1000万元的,以1000万元为基数,超出1000万元的部分按比例转入去库存专项资金:超基数1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的25%转入;超基数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转入;超基数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的60%转入;超基数5000万元以上(含)的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的80%转入。
(四)扩大住房有效需求。深入推进“三改一拆”,科学把握土地上市节奏,适当加快土地出让进度,推动形成有效供给。加快推进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提高棚户区改造及其他房屋征收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加快消化现有库存商品住房。进一步释放刚性住房需求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市区常住人口在市区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照《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金华市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6〕37号精神,在2016年4月27日至2017年4月26日期间,在市区内购买商品住房并办理备案的,对购房人按合同成交额的1%给予补贴。对房地产企业因融资抵押等各种原因,将未销售的商品房过户为本企业名下或股东名下的房产再对外销售的,参照上述办法,对购房人按合同成交额的1%给予补贴。
三、推动建筑业平稳有序发展
  (五)充实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完善市区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市区外建筑业企业在市区承包建筑项目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2%的,超过2%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转入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区建筑业企业在市区外承包建筑项目的,对在项目所在地增值税预缴税负低于2%的项目,按补足2%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转入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
 (六)引导企业抱团发展。支持建筑业企业利用自身优势抱团发展,积极发挥龙头企业的优势带动作用,鼓励市区建筑业企业根据在外承包项目具体情况在市区设立建筑材料销售公司,将外地承包项目所需建材集中统一到建材销售公司采购,实现采购方与源头供应方的直接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