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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台州基金创新园区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台州基金创新园区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台政发[2016]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1月17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台政办发〔2024〕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台州基金创新园区建设,进一步优化我市金融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业态创新发展,大力发展各类私募基金,打造区域性金融核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17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公司制、合伙制、中外合作非法人制等形式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等业务,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一)对在新注册或变更注册到台州基金创新园区并办理纳税登记的基金类企业。
  (二)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私募金融业务资质或已在市级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按照实际到位货币资金计算,创业投资基金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其他私募基金的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管理资产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鼓励发展政策
  (一)办公用房补助。
  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落户时新购建本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实际购买价格5%给予优惠或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自落户当年起三年内分期兑现到位。
  对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落户时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自落户当年起三年内,按实际租赁价格30%给予优惠或补助,且不得转租。
  (二)规模发展奖励。
  1. 对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不到1亿元的创业投资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1亿元以上的,可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
  2. 对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且不到2亿元的私募股权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2亿元以上的,可按照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
  3. 对规模达到2亿元以上且不到5亿元的私募证券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0.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5亿元以上的,可按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奖励。
  4. 对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且不到10亿元的其他私募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0.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10亿元以上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