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4〕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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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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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和普及推广,激励全市社科工作者不断探索新区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高我市社会科学研究水平,更好地服务新区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舟山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我市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市级最高奖项,奖励在本市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作出贡献并发表高质量研究成果的个人。
第三条 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全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评定工作,并设立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工作办事机构。
评审委员会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四条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不受任何组织、个人干涉。评审委员实行回避制。
第五条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励范围,原则上为本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的研究成果。
(一)由我市作者撰写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出版物、通俗读物、工具书,在市级以上(含)报刊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课题应用性决策咨询报告。
(二)市外作者研究的以反映舟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主要内容的优秀成果。
第六条 申报参加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的作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