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停止执行】
绍政办发〔2017〕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18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停止执行。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5〕4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
浙政发〔2015〕32号)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在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分结合、抱团增信,管理科学、运营规范”原则,整合优化现有融资担保服务资源,通过增信服务机制、风险共担机制、风险补偿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等制度设计,健全完善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其他融资担保机构为补充,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着力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全市经济转型升级注入新的动力。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
1.组建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在市本级中小企业再担保有限公司的基础上,组建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由市财政局、越城区政府、柯桥区政府、上虞区政府、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滨海新城管委会共同出资设立,第一期注册资本5亿元,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再进行第二期增资扩股至10亿元。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为市区成长型小微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增信服务。公司业务运营由市经信委牵头指导,市国资委负责公司国有资产的运行监管和考评。
2.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通过出资新设、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方式,发展一批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影响力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助推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缓释“两链”风险压力。到2017年底,各县(市)要成立1家注册资金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的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市域全覆盖。
3.鼓励民营融资担保机构。鼓励有实力的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兼并重组、上市挂牌等方式增强资本实力,充分发挥现有融资担保机构在民营资本、经营人才、风险管理、业务创新等方面的优势,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顺应市场需求,创新服务产品,形成具有区域特色、富有竞争优势的担保经营模式,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构建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
(二)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规范运行
1.坚持政策性融资担保导向。纳入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要根据政策性、普惠性和可持续性的发展定位,坚持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三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缺乏抵(质)押物、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增信;对单户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人经营性贷款)和“三农”贷款担保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年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5%。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包括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及以小微企业、“三农”为服务对象,遵循政策性服务原则的民营融资担保机构。
2.推进市场化担保服务模式。坚持政策性定位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引入市场化机制,探索由市场化专业团队负责具体经营管理的运营模式,通过制度设计切实防控风险。在发挥政府主导、发展普惠金融的基础上,适应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发展趋势,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丰富多彩的产品和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3.推进担保机构规范化发展。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自身建设,不断完善业务标准和操作流程,做精风险管理,提升企业规范管理、业务拓展和风险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