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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沪科合〔2015〕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打造一大批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沪科合﹝2007﹞第012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6月16日

  

附件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一大批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沪科〔2013〕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小巨人工程的实施对象,是指从事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工程)服务的科技型企业。其应有:较完善的企业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投入;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良好成长性;良好的信用和较强的融资能力。其特征为创新型、规模型与示范性。

第三条   科技小巨人工程采取市区(县)联动方式。

本市各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科委”)负责本地区科技小巨人工程的组织申报、会同区(县)产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产业部门”)审核推荐,实施管理。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会同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科技小巨人工程的规划、立项、评估和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面向本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  科技小巨人工程支持对象分为两类: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
  第六条  申请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主要条件:
  (一)制造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
  (二)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三)制造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至6000万元之间;且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在20%以上;
  (四)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第七条  申请科技小巨人企业主要条件:
  (一)制造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
  (二)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三)制造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之间,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6000万元至10亿元之间;且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在20%以上;
  (四)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和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并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 支持方式与实施周期
  第八条  科技小巨人工程是支持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持续开展技术创新的一项重要工作。市级财政资金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申请企业根据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在市科委立项后,按照创新能力提升的需要,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评估后获得市科委相应补助。
  第九条  市级财政资金按照不超过实施周期内相关研发支出20%的比例给予补助,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家,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家。区(县)财政资金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
  第十条  科技小巨人工程的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第四章 申请、受理与推荐
  第十一条  市科委每年度上半年向社会公开发布科技小巨人工程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开始时间、申报截止时间等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符合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条件者,均可按市科委每年通知要求,登陆“上海科技”网站填报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向所在区(县)科委申报,同时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含培育)申请书;
  (二)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涉及特殊行业的,需提供相关许可证;
  (四)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复印件(需上传原件);
  (五)财务及相关规范化管理制度;
  (六)研发机构建设相关证明材料(申报科技小巨人企业必须提供);
  (七)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各区(县)科委应会同区(县)产业部门按本办法第六、第七条申报主要条件的规定,对申报企业严格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予以受理、分类汇总后向市科委推荐。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四条  市科委会同市经信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立项评审。评审工作采取专家网上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辅以现场考察。
  第十五条  市科委会同市经信委按照科学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拟立项名单,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没有异议的,办理立项手续;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核审查,情况属实的取消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