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股改新政10条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股改新政10条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政办发〔2017〕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1月17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股改新政10条》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股改新政10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引导扶持力度,切实帮助企业解决股改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顺利实施“128”股改上市三年行动计划,推进企业全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制度创新促裂变发展,加快完成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的历史任务,在《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 ( 台政发〔2012〕17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直接融资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台政发〔2014〕35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推进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16〕54号等政策的基础上,现就深入推进股改工作制定以下意见:
一、简化流程优化服务
(一)股份公司工商登记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窗口具体办理,广泛动员新设立企业以股份公司形式注册登记。
(二)以创新思路解决企业股改过程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各部门特别是窗口单位要强化主动服务,对企业股改过程中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按照“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