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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丽政发〔2012〕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丽政发〔2016〕79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 国发〔2010〕3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浙委〔2011〕76号),进一步促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和扶持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以下简称:新兴产业)是指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市里将根据国家、省、市一系列文件精神,抓紧研究制定《丽水市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导向目录》,重点加大对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文化创意产品制造等产业的扶持。“十二五”期末,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10%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达10%以上。

二、加大财政扶持。由财政安排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新兴产业试点示范区和基地建设、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奖励,以及新兴产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等项目的贴息和补助。同时,探索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用于新兴产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等方面的股权投资。

三、支持试点示范。鼓励生态产业集聚区、省级工业园区和乡镇工业功能区创建新兴产业试点示范区(基地)。三年内完成新兴产业建设试点,形成规模效应,达到实施方案相关工作要求的,可认定为市级新兴产业示范区(基地),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工作经费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新兴产业示范区(基地)称号,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对象为新兴产业基地建设试点实施主体。

四、支持项目建设。经审定符合《丽水市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导向目录》的市区项目,参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直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08〕68号)第三、四、五、六条执行。其中:



省级以上技术创新项目、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项目、高新技术产品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技术中心项目按文件标准加1倍兑现。

对原有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经审定属新兴产业的,按实际新增的技术和设备投入额8%补助。新引进的项目经审定属新兴产业的,按其技术和设备投资额8%给予补助,注册资金全部到位并符合相关要求,开工年度先行补助40%,竣工验收投产后再补助60%。每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同时,新引进的属于新兴产业类项目的企业,约定生产经营期10年以上且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的,经审定还可享受如下优惠:从注册登记年度起,该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扶持,后三年50%扶持,以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生产经营期不满10年的,全额收回已享受的扶持优惠。

五、强化用地保障。各地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使用和土地供应上,应优先保障新兴产业功能区和新兴产业重点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