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厦国税发〔2005〕18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12-27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闽国税函〔2005〕416号)规定,我省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
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0.5%。
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办理认定手续。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
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1-07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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