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台政发〔201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1月17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 (
国发〔2015〕50号)、《
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计划》 (
浙政发〔2016〕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我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再创民营经济新辉煌,现就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培育重点
(一)在台州市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下设立由发改、经信、科技、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大数据产业发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以加强对大数据产业的领导,统筹大数据产业发展。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提出和落实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二)大数据产业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列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予以培育。重点培育数据源、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存储和数据安全等大数据产业链以及大数据软件产业,加强与相关行业组织、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及专业投资机构的对接合作,促进产业链、资金链协同创新。
二、拓展发展空间,强化招商引资
(三)为促进产业集聚,科学规划大数据产业发展空间,在台州科技城等创业创新基地设立大数据产业园。鼓励电信运营商、国有投资公司、民营企业、社会资本参与园区的基础设施、产业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财政资金加大对大数据产业园的投入,为入园企业提供良好的研发设计、技术推广、人才培训、创业创新等环境。
(四)将大数据产业列入市重点招商内容,加强对国内外知名大数据企业的招商,对落户我市并能推动区域发展的重点项目,积极做好配套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工作。
三、落实财税政策,扶持产业发展
(五)每年在市本级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一定数额用于奖励和扶持大数据产业发展,按照财政体制支持大数据项目孵化、市场主体培育、创新创业平台打造、产业园区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人才引进培训、产业环境营造等。市级其他相关专项资金要向大数据产业倾斜,并积极向上争取专项资金支持。
(六)制定大数据产业园入园条件,对入驻大数据产业园的企业,可以根据其实际需求提供合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免收3年租金。
(七)推进大数据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对大数据企业实施信息化项目,参照制造业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标准予以支持,即按硬件(包括服务器、交换机、安全设备、存储设备等)投资不高于10%、软件投资不高于30%的标准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可补助200万元(人民币,下同)。
(八)大数据企业托管在市内云数据机房的服务器费用以及租赁云主机、云空间、云存储等费用,三年内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总额最高可达到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的大数据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经认定新增的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属于重点培育对象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
(九)培育大数据软件企业和建设软件基地,对纯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的软件开发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创业基地、特色基地、示范基地称号的企业,分别配套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省信息经济发展示范区的企业,配套给予300万元的补助。
(十)全面落实国家有关软件产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