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到期失效】
沪人社规〔2018〕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规定,现行有效,文件拟到期日期2023/5/31。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民政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
沪府发〔2017〕76号)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对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并进行税务登记,根据《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企业,或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
(二)新招用2018年及以后毕业、具有本市户籍、毕业当年内初次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三)与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补贴期限为用人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实际月数,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补贴的申请和审核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社会组织),可在为高校毕业生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后的6个月内,向企业税务登记地(社会组织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