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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5〕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30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4]7号)、《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 ( 浙政办发〔2014〕8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场所,是指企业从事具体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
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一致,可以分离。
第三条 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要遵循方便准入、规范有序、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四条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由申请人在注册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及其他证明材料。
登记机关对《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及证明材料的内容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申请人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应当详细、明确、规范,按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路名、门牌、房号的次序如实申报。如因暂未编制路名、门牌或房号而无法填报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的,也应当确保地址信息指向明确、真实有效。
第六条  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
对生产经营场所要求不高、不易影响周边环境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软件开发、文化创意等企业,可使用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从事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日常办公托管业务,商务秘书企业应当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所托管企业的名录和联系方式。
有投资关系的企业或其他关联性企业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同一地址登记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多个主要办事机构共同日常办公的合理需求。
第七条  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依申请免予分支机构登记,由登记机关直接在营业执照上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