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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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4]7号)、《
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 (
浙政办发〔2014〕8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场所,是指企业从事具体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
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一致,可以分离。
第三条 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要遵循方便准入、规范有序、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四条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由申请人在注册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及其他证明材料。
登记机关对《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及证明材料的内容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申请人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应当详细、明确、规范,按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路名、门牌、房号的次序如实申报。如因暂未编制路名、门牌或房号而无法填报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的,也应当确保地址信息指向明确、真实有效。
第六条 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
对生产经营场所要求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