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发〔2018〕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1月17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此件公开发布)
一、扶持服务业重点企业
(一)鼓励服务业企业上市及多渠道融资。实施上市(挂牌)分级补助。对企业在辅导备案受理、报会受理和首发上市环节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和 100 万元补助,实现境外上市的一次性给予 400 万元补助;对完成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
(二)扶持成长型企业。实施成长型企业培育工程,培育一批发展潜力大、增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的骨干企业。对于新增的省服务业重点企业,一次性奖励20 万元。
二、培育服务业重大产业项目
(三)培育现代物流、商贸会展和总部经济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在现代物流、商贸会展(不含城市综合体、商业房地产)和总部经济领域,项目总投资在 3 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并已竣工投产的产业项目,一次性补助150 万元。
(四)培育休闲旅游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在休闲旅游(不包括酒店、旅游房地产)领域,项目总投资在2 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 200 万元/亩以上,并已竣工投产的产业项目,一次性补助150 万元。
(五)培育科技信息、文化创意和健康养老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在科技信息、文化创意和健康养老领域,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 200 万元/亩以上,并已竣工投产的产业项目,一次性补助 150 万元。
三、鼓励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综合性园区
(六)积极培育孵化型园区。园区涵盖三个以上生产性服务业行业,稳定运行在 2 年以上,入园企业签约在2 年以上,园区内企业集聚达到 10 家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在100 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少于 50%,给予园区运营管理主体补助30 万元;次年园区
营业收入实现 20%(含)以上增幅的,次年可连续补助。
(七)加快发展成长型园区。园区涵盖三个以上生产性服务业行业,稳定运行在 4 年以上,入园企业签约在4 年以上,园区内企业集聚达到 20 家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在300 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少于 50%,给予园区运营管理主体补助40 万元;次年园区营业收入实现 20%(含)以上增幅的,次年可连续补助。
(八)力争打造高端型园区。园区涵盖三个以上生产性服务业行业,稳定运行在 5 年以上,入园企业签约在5 年以上,园区内企业集聚达到 30 家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在800 万元以上的不少于 50%,给予园区运营管理主体补助50 万元;次年园区营业收入实现 20%(含)以上增幅的,次年可连续补助。四、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
(九)鼓励物流企业上规模。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 亿元、1.5 亿元、2 亿元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30 万元、40 万元和 50 万元;次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实现20%(含)以上增幅的,次年可连续奖励。
(十)支持物流业装备升级。重点发展仓储物流装备、装卸物流装备、城市物流配送装备、特种化学运输装备、特种冷链运输装备和新能源装备;推进智能机器人、智能物流装备及系统集成在物流领域的应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 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当年新增物流装备(其中新增车辆出厂日期需在一年内)投资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十一)鼓励发展航运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海运企业,当年新购置单船(建成日期5 年内)2万载重吨以上,按每万吨 15 万元一次性补助,最高单船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若三年内转让的,退回补助)。支持发展集装箱业务,对经营台州港集装箱,年外贸出口重箱业务量首次达到1 千、2千、3千、5 千标箱的货运代理企业,年集装箱吞吐量首次达到1万、3万、5 万、10 万标箱的装卸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 万元和 50 万元。
(十二)推进物流业信息化。强化物联网技术的应用,推广使用电子运单、电子仓单等电子化单证;积极支持基于大数据的运输配载、跟踪监测、库存监控等第三方物流信息平台的创新发展;推动现代物流大数据与云计算平台的发展。物流企业建立物流信息系统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按其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 万元。
(十三)加快物流企业转型升级。对首次被评定为3A、4A、5A 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5 万元、30 万元和50万元;物流企业获得其他省级、国家级有关试点、品牌或荣誉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和 50 万元;物流园区入围省级、国家级物流示范园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和100 万元。五、重点扶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十四)重点打造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重点扶持科技创新能力强、投入产出效益明显、人才集聚度高的软件开发企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软件开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的,或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和50 万元;次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实现 20%(含)以上增幅的,次年可连续奖励。
(十五)鼓励企业参与 CMMI 国家认证。对获得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3 级、4 级、5 级认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
六、大力培育工业设计产业
(十六)扶持工业设计机构建设。支持工业设计研究院与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对新获得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和 100 万元。对新获得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和50 万元。